律師開庭抄筆記變被告 - 詐欺
By Ina
at 2023-01-02T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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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則關於律師開庭抄筆記變被告,檢察官的主張比律師
的主張合理嗎?
報導並未註明檢察官引用的條文,推測應該是《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
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上面規定中的第 15, 16 條乃規範公務機關者
第 19, 20 條則規範非公務機關者。所以檢察官應該指出病證明被告律師
於此二條之任何違反。
被告律師既然公開聲稱打算用於之後和解聯絡用途,看來是打算
引用這條抗辯。
第 5 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
關聯。
目前單就用於日後和解聯絡用來看,似乎沒有侵害當事人個資之虞?
律師開庭抄筆記「突改列被告」 全律會:粗暴行為嚴正譴責
文|吳妍
https://www.mirrormedia.mg/story/20230102edi002/
根據《CTWANT》報導,一名男工程師認為遇到網路愛情詐騙,
因此對女網友提告詐欺,去年11月30日下午,律師陳思默以告
訴代理人身分陪同當事人赴士林地檢署出庭。當蔡姓檢察官詢
問關係人(女網友配偶)的身分及手機號碼時,書記官記錄顯
示在螢幕上,陳思默便抄在自行準備的A4白紙上,想做為日後
和解聯絡用途,不料遭檢察官喝止,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將他改列被告。
全國律師聯合會1日發出聲明,指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於開庭時聽聞內容抄錄札記,屬
律師執行職務的正當範圍,也是律師基於專業職責當然得以採取的合法行動。
全律會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將律師當庭轉列為被告,已屬針對律師基於專業職責所得
採取的合法行動進行不當訴追,妨礙律師執行職務及不當限制律師合法權限,嚴重違反上
揭國際規範及憲法法庭判決的意旨。
全律會表示,本事件中檢察官以「轉列被告」或「查扣律師筆記」方式恫嚇律師,妨礙律
師執行職務,顯然欠缺對於律師合法執行職務足夠認識,未予律師執行職務適當尊重。
全律會除對該檢察官的粗暴行為予以嚴正譴責外,更期盼法務部應強化檢察官對於律師合
法執行職務範圍之認識及理解,修訂「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以免
再有不當侵害律師執業權利的無謂爭議發生。
(聲明請見原報導連結內文之圖檔)
(取自全國律師聯合會臉書)
更新時間|2023.01.02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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