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求「法令」的定義 - 法律
By Megan
at 2010-08-24T00:00
at 2010-08-2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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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需要一個「法令」的定義,要嚴謹正式的。
我已經在網路上花了很多時間都找不到,今天晚上急需要,拜多大家了。
例如:
「政策」是政府、機構、組織或個人為實現目標而訂立的計劃。政策包含一連串經過規劃和有組織的行動或活動。推行政策的過程包括:了解及製定各種可行方案,訂立日程或開支優次,然後考慮它們的影響來選擇要採取的行動。政策可以在政治、管理、財經及行政架構上發揮作用以達到各種目標。
Update:
「法令」是法律、法規命令和行政命令的統稱,行政命令又包含行政規則和長官對屬官的命令(指示去做某事、訓誡不得做某事)兩類。
參考: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B003PB-3.pdf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http://tw.myblog.yahoo.com/jw!CqPx4J2THAKr22fUaOr4...
我已經在網路上花了很多時間都找不到,今天晚上急需要,拜多大家了。
例如:
「政策」是政府、機構、組織或個人為實現目標而訂立的計劃。政策包含一連串經過規劃和有組織的行動或活動。推行政策的過程包括:了解及製定各種可行方案,訂立日程或開支優次,然後考慮它們的影響來選擇要採取的行動。政策可以在政治、管理、財經及行政架構上發揮作用以達到各種目標。
Update:
「法令」是法律、法規命令和行政命令的統稱,行政命令又包含行政規則和長官對屬官的命令(指示去做某事、訓誡不得做某事)兩類。
參考:http://www.angle.com.tw/File/Try/5B003PB-3.pdf
法律與命令的關係與區別
http://tw.myblog.yahoo.com/jw!CqPx4J2THAKr22fUaOr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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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Emily
at 2010-08-24T14:41
at 2010-08-24T14:41
常見法令名詞解釋95.10.20
*定金(依民法第249條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
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
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
還之。
*違約金(依民法第250條規定)
違約金係為確保契約之履行為目的,當事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
時,應支付之金錢。違約金與定金係為確保契約履行之目的,但違
約金性質上為諾成契約,且其標的物限於金錢,如約定違約應為金
錢以外給付者;則係準違約金。
違約金種類又分為二:
一.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即以違約金作為債務不履行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之意。既係損
害賠償額之預定,故債權人受損害,縱使超過約定違約金之數
額,亦僅得請求違約金,不得更行請求賠償,否則其違約金之
預定即失其意義。
二.懲罰性違約金:當事人約定,債務人有不履行契約義務時,除
支付違約金外,尚應負害賠償責任,則其違約金是為懲罰性違
約金。既為懲性違約金,故除有違約金請求權外,尚得請求損
害賠償,對債權人之保障,更為優厚;然必須限於明示之情形
,始得認為係懲罰性違約金。
*契約解除之效力
可分為二:原則回復原狀(民法第259條規定)、例外損害賠償
之請求(民法第260條規定)
回復原狀:性質上為不當得利之特殊型態,僅生債之效力。故此時
當事人僅得基於回復原狀請求返還,不得逕基於物請求權請求返還
。如其給付為勞務者,因其性質無法原物返還,故應依受領時之償
值,客觀地折算。
必要費用:指對次返還之物之管理、使用、收益等不變更物之債值
所支出之費用,例如機構之保養費、動物之飼養費等等。
損害賠償:本條所指之損害賠,通說、實務(55台上1188)
強調指原契約之履行利益,非新生權利之請求權基礎,惟少數說(
黃茂榮)認本條應兼信賴利益而言。
*同時履行抗辯權(依民法第264條規定)
指雙務契約當事人,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給付
之謂。拒絕自己之給付,目的在迫使他方同時履行,確保自己債權之
實現,並避免無謂之損失,較具有擔保債權實現之作用。惟當對方已
為債務之履行者,則其亦必須履行債務,故其性質為一時抗辯(延期
抗辯),與消滅時效之永久抗辯(滅卻抗辯)有所不同。
同時履行抗辯權之適用範圍原則上限於雙務契約之對價債務,但為維
護當事人之權益,通說將其適用範圍予以放寬,凡當事人互負債務,
而其債務雖未立於對價關係上,但二者間具有履行上之牽連者,亦可
類推適用民法規定。
*雙務契約
指各當事人互負對價關係的債務之契約。
*權利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49條規定)
指出賣人就買賣標的之權利之瑕疵,應負擔保責任之謂。即出賣人應
擔保買賣標的之權利完整無缺(權利無缺之擔保)及權利確係存在(
權利存在之擔保)。
*物之瑕疵擔保(依民法第354條規定)
物之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之瑕疵對買受人應負之擔保責任。
可以去中華民國民法裡看看http://www.6law.idv.tw/6law/law/%E6%B0%91%E6%B3%95...
By Faithe
at 2010-08-27T14:58
at 2010-08-27T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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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南部尤佳,最好在高雄縣市 :D )
可不可以告訴我一下呢?
還有呀!!
如果要去考街頭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