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 - 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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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08-08-05T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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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chelsea0903 (あらし)》之銘言: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 好像是說
: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受虐致死。
: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時間點的想法去訴諸一種不連續的時間概念
而除非你能告訴我法律上最小的時間單位是多少
讓我們去抓那個瞬間
否則你再怎麼定格
你得到的終究還是「線性」的時間
且「時間點」的觀念與我們行為論中的行為概念似乎是有衝突的
因為,除非「行為」是個不連續的概念,時間的不連續性才能與其互相配合
但一般的行為論中的行為
都是連續性的概念
而時間線的概念也啟人疑竇
因為無論侵害的「狀態」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觸即發、山雨欲來
你終究還是得抓幾個端點,告訴我從這裡開始、從那裡結束
(97.1.1打過一次,97.12.31打過、98.5.30打最後一次)
然後想辦法誘導我去推論在兩個端點的中間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換句話說
骨子裡還是「點狀」的時間
所以說
問題是出在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在具體個案裡面操作「現在」這個概念
你碰上了你就會自己知道自己認不認為這是「現在」
不會有問題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就可以來看底下這個有趣的東西
我們反而是用「先後」來證明「同時」
例如A與B密接出現,我們可以建立AB的同時性
所謂的「現在」,其實指的是時間上的先後密接
典型的正當防衛就是這樣在操作的
也可能用「同時」來證明「先後」
例如AB同時出現,因此A與B有因果意義上的密接
甲當乙的家教,乙的成績在段期間逐漸進步,故之間有因果上的先後意義
所謂的「先後」,其實骨子裡是由「同時性」建立的
發現有趣的地方了嗎?
當你想要「同時」,你就要證明「先後」
可變的部份為密接的程度
當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證明「同時」
可變的部份為重疊的長短
我是覺得問題不是出在「現在」與「期間」概念上互斥(事實上也沒有互斥)
而是這個期間「太長」了
我們看不習慣
如果這個期間短一點,說不定大家還可以接受
「現在」指的本來就不是「瞬間」
「瞬間」是沒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可言的
所以說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現在」不能至少是一個「侵害行為的期間」
而是指防衛到的那個瞬間
那這麼一來
「格開別人的拳頭(而弄破他的皮膚)」這種東西
如何能夠自圓其說這是在「防衛什麼」?
在那個點根本無法觀察出任何侵害「行為」啊
我想
ahyang應該是這個意思
--
法律的亂源:
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http://blog.yam.com/juotung
--
: ※ 引述《ffiva (小李)》之銘言:
: : 這個好像和台灣那個鄧某某殺夫案
: : 一直都被相提並論
: : 好像是說
: : 正當防衛的'現在'不法侵害
: 鄧如雯殺夫案與德國平底鍋擊父事件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緣故在於,
: 殺夫與擊父都是處於非侵害的情狀下的反擊。
: 也就是說,長期受虐者是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時將被害人殺死。
: 但是,鄧如雯的辯護律師認為,長期受虐的行為人一直處於“持續性的危險”
: ,也就是說被害人可以無時不刻地侵害行為人的身體法益,使其處於長期危險的狀態。
: 辯護律師認為,對於行為人而言身體法益的侵害並不是一個時間點,而是個時間線。
: 在這個時間線上的反擊行為都應該視為具有現在性的防衛行為。
: 但是法官並不採認時間線這個說法。而是利用罪責來減輕鄧如雯的刑責。
: ------
: 以上是老師教的,但是個人有點想法:
: 像這種具有持續性危險的案例,很多都發生在家暴案見當中。
: 如果參考過家庭暴力方面的專業書籍,他會告訴你受虐者是基於“生活被控制”的情狀下
: 才會忍受長期身體法益備受侵害的情況。
: 例如行為人如果逃跑會被毆打、如果回手就會遭受更嚴重的修理。
: 物質與精神上無時不刻受到侵擾。
: 這是一種利用長期暴力所建立起來的牢籠,一種對行動自由的控制。
: 在行為人的主觀判斷上,不成功的反擊會回以更嚴重的身體甚至生命法益的侵害。
: 而這樣的侵害很有可能是維持數日、數週甚至更長,端賴施虐者的心情或者是哪一天
: 受虐致死。
: 這是與普通正當防衛情狀不一樣的地方,面對不認識或者是甚少接觸的加害人
: (如面對夜歸的路上有人意圖對女性性侵害),被害者在防衛的當時並不會考慮到
: 日後是否會遭受到更嚴重的報復,而有勇氣努力保全自己的法益。
: 因此我並不贊同這類的案件單純適用於僅考量“時間點”的正當防衛情狀。
: 因為基礎並不合理。
: 這是個人的小小想法,如果有其他大大要補充或指正非常歡迎。
我的看法是這樣的
其實問題並不是出在「時間點」或「時間線」哪一個模型才是本案的侵害模式
無論哪一種模式邏輯上來說都站不住腳的
時間點的想法去訴諸一種不連續的時間概念
而除非你能告訴我法律上最小的時間單位是多少
讓我們去抓那個瞬間
否則你再怎麼定格
你得到的終究還是「線性」的時間
且「時間點」的觀念與我們行為論中的行為概念似乎是有衝突的
因為,除非「行為」是個不連續的概念,時間的不連續性才能與其互相配合
但一般的行為論中的行為
都是連續性的概念
而時間線的概念也啟人疑竇
因為無論侵害的「狀態」如何的真、如何的一觸即發、山雨欲來
你終究還是得抓幾個端點,告訴我從這裡開始、從那裡結束
(97.1.1打過一次,97.12.31打過、98.5.30打最後一次)
然後想辦法誘導我去推論在兩個端點的中間段,侵害都一直存在
(所以97.1.1 ~ 98.5.30都有)
換句話說
骨子裡還是「點狀」的時間
所以說
問題是出在
「現在性」這樣的觀念
我們並沒有發展出適當的語言形式與概念模型來完美的定義它
沒有好的語言工具,這是問題的核心
不過,這並不妨礙我們在具體個案裡面操作「現在」這個概念
你碰上了你就會自己知道自己認不認為這是「現在」
不會有問題
有了以上的前理解
就可以來看底下這個有趣的東西
我們反而是用「先後」來證明「同時」
例如A與B密接出現,我們可以建立AB的同時性
所謂的「現在」,其實指的是時間上的先後密接
典型的正當防衛就是這樣在操作的
也可能用「同時」來證明「先後」
例如AB同時出現,因此A與B有因果意義上的密接
甲當乙的家教,乙的成績在段期間逐漸進步,故之間有因果上的先後意義
所謂的「先後」,其實骨子裡是由「同時性」建立的
發現有趣的地方了嗎?
當你想要「同時」,你就要證明「先後」
可變的部份為密接的程度
當你想要「先後」,你就要證明「同時」
可變的部份為重疊的長短
推 Augusta:刑法都明定是「現在」不法之侵害了,當然不可能是段期間。07/30 21:55
→ Augusta:允許正當防衛能阻卻違法的理由是那瞬間脆弱的人性為生物性 07/30 22:02
→ Augusta:所取代,變得沒有處罰換取救贖的必要......07/30 22:03
我是覺得問題不是出在「現在」與「期間」概念上互斥(事實上也沒有互斥)
而是這個期間「太長」了
我們看不習慣
如果這個期間短一點,說不定大家還可以接受
「現在」指的本來就不是「瞬間」
「瞬間」是沒有「(刑法上意義的)行為」可言的
→ ahyang:唉...正是這個法益在玄...08/04 01:08
→ ahyang:而且,「格開別人揍過來的拳頭」這個行為又構成要件該當到08/04 03:23
→ ahyang:哪個行為,所以需要以「正當防衛」來阻卻不法?08/04 03:24
推 Augusta:你可能得把行為論、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係、禁止錯誤理論08/04 18:00
→ Augusta:通盤而整體地想想...這不是我三言兩語就能回答的...^^08/04 18:02
→ Augusta:法益侵害是後來目的法學追加來自圓其說用,我覺得應先擱著08/04 18:06
所以說
如果Augusta概念中的「現在」不能至少是一個「侵害行為的期間」
而是指防衛到的那個瞬間
那這麼一來
「格開別人的拳頭(而弄破他的皮膚)」這種東西
如何能夠自圓其說這是在「防衛什麼」?
在那個點根本無法觀察出任何侵害「行為」啊
我想
ahyang應該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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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想當神
白癡想當法官
神想裝白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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