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間電子遊藝場工作做了一個多月然後因為4月中要被帶上去台北學習房仲這是突發的狀況我也很意外我在3.20的時候告知雇主要做到月底3.31可是她卻說要提前一個月告知否則3月份的薪水不讓我領當初進公司我有看到這項規定,但以上述我說的是突發狀況也不是故意不說(雖然他們這樣已經違法)可是重點是我沒有跟她簽約他們也沒給打卡單也沒勞保勞基法第十六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
(急)做不到三個月,卻被要求提早一個月告知,不給錢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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