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透過A仲介公司找到一間滿意的房子;但在斡旋期間因其仲介人員不實轉告賣方訊息而造成本人當時的不悅。後經與賣方聯絡後已解除誤會,本人與賣方因此皆不滿意A仲介公司的作法,所以本人與賣方都與A房仲解除合約。為信守誠信原則,本人另覓其它B房仲公司來做為橋梁,並順利與原賣方達成交易且亦付出與當時A房仲所要求的服務費幾乎相同的費用給後來的B房仲公司,以此表明本人絕非是為省卻較多的房仲服務費而另覓房仲公司,以免被A房��
買賣未成,可拒付房仲費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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