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公保二次中風,如何申請殘廢給付? - 法律
By Sierra Rose
at 2012-03-06T00:00
at 2012-03-0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專家,
家人於96年3月中風右側無力,並於97年經醫院發殘障手冊
(不需重新鑑定)
101年1月二次中風...
今年101年3月想要請醫生開公保殘廢證明書
醫師確說:因為2次中風未滿一年無法評估?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第一次中風96年3月至今已快5年仍無法評估嗎?
請知道的人幫忙,謝謝!!
已更新項目:
障礙類別:肢體障礙
另外講話也不清楚
右手右腳無力....復建中
2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佐陵大師:
我再補充:
96.03.27 腦中風
97.04.30 經鑑定中度肢體障礙 重新鑑定日期:不需重新鑑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97.9.30 離職退保
請問:
1.再次請醫師開證明時,醫師只願意"確定成殘日期"開101.03.08
符合理賠標準嗎?
2.曾上網查過:公保有5年時效不知是從96.3.27起算?還是97.4.30起算?
還是確定成殘日期101.3.8起算?
3.確定成殘日期101.3.8或大師所說102.2月,都不在保險期間內(97.9.30退保) 可行嗎?
還是只要發生中風日960327在保險期間就可以?
家人於96年3月中風右側無力,並於97年經醫院發殘障手冊
(不需重新鑑定)
101年1月二次中風...
今年101年3月想要請醫生開公保殘廢證明書
醫師確說:因為2次中風未滿一年無法評估?
真的是這樣嗎?
可是第一次中風96年3月至今已快5年仍無法評估嗎?
請知道的人幫忙,謝謝!!
已更新項目:
障礙類別:肢體障礙
另外講話也不清楚
右手右腳無力....復建中
2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佐陵大師:
我再補充:
96.03.27 腦中風
97.04.30 經鑑定中度肢體障礙 重新鑑定日期:不需重新鑑定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97.9.30 離職退保
請問:
1.再次請醫師開證明時,醫師只願意"確定成殘日期"開101.03.08
符合理賠標準嗎?
2.曾上網查過:公保有5年時效不知是從96.3.27起算?還是97.4.30起算?
還是確定成殘日期101.3.8起算?
3.確定成殘日期101.3.8或大師所說102.2月,都不在保險期間內(97.9.30退保) 可行嗎?
還是只要發生中風日960327在保險期間就可以?
Tags: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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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2-03-07T20:45
at 2012-03-07T20:45
看看公保法規的規定
台銀網站
http://www.bot.com.tw/GESSI/Law/pages/law_page1.as...
◆ 公教人員保險法(98.7.8) 第 十三 條
被保險人發生傷害事故或罹患疾病,醫治終止後,身體仍遺留無法改善之障礙,符合殘廢標準,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上之醫院鑑定為永久殘廢者,按其確定成殘當月之保險俸(薪)給數額,依下列規定予以殘廢給付:
一.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八個月。二.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六個月。
◆ 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96.7.18)第四十七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確定成殘日期之審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手術切除器官,存活一個月以上者,以該手術日期為準。二、醫療或手術後,仍需施行復健治療者,須以復健治療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其他需經治療觀察始能確定成殘廢者,經主治醫師敘明理由,以治療觀察期滿六個月仍無法改善時為準。三、殘廢標準已明定治療最低期限者,以期限屆滿仍無法改善時為準。
http://www.bot.com.tw/GESSI/Law/Pages/law_page2.as...
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91.9.2)
第 三 頁 15
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至少 一年 ,仍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半身不遂,不能行走者。(2)兩肢以上完全癱瘓者。
第九頁 34
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至少一年 ,仍存留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肢完全癱瘓者。(2)兩肢以上不全痲痺,顯著運動障礙者。(3)大小便永久失禁者。
第十三頁 55
神經肌肉障礙,經治療至少一年,仍存留下列情形之一者:(1)一肢以上不全痲痺且有礙工作者。(2)有大小便其中之一永久性失禁者。
..............................................................................
第一頁 5
言語機能喪失無法矯治者。
3.「言語機能喪失」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生音、口蓋音、咽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者。(2)聲帶全部剔除者。(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之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第十頁 44
言語障礙,不能傳達意思,無法矯治者。不能傳達意思係指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語意。
所以
1. 在96 03 之後一年可申請公保殘廢給付
2. 如當時未申請 經 101 01 再次中風需經再次治療滿一年後方可
3.102 02 申請可合併語言部份 ( 說話 )一同申請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E03545486/o/1012030601...
2012-03-09 08:46:52 補充:
2.曾上網查過:公保有5年時效不知是從96.3.27起算?還是97.4.30起算?
還是確定成殘日期101.3.8起算?
5 年是指 請求權須在 5 年以內行使
96.03.27 腦中風
97.9.30 離職退保
96 03 27 發病經一年治療到 97 03 27 開立診斷證明
如以 97 03 27 開立 可以在 5 年內申請
也就是 現在請醫生開立 97 03 27 ~ 97 09 30 中間就已成殘確定
就可以申請
二次中風時已經退保很久了.已經不是公保被保險人了
By Franklin
at 2012-03-06T10:19
at 2012-03-06T10:19
http://wwwts777.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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