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急>所有輕型機車法規有規定不可行使路肩嗎? - 法律Joe · 2011-03-3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所有輕型機車法規 有規定不可行使路肩嗎?哪條有規定輕型機車不可行使路肩?兩條白線 中間一段寬是什線?用來做什?請勿自己叫我查法條 因為就是查無此條規定才發問的Update:輕型機車行使路肩已違法嗎?法律All CommentsBrianna2011-04-02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二、未保持安全距離。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五、站立乘客。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 罰鍰: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上述之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 Dora2011-03-30白虛線=可超車雙白實線=不可超車最外側則是道路邊線若邊線為兩條 中間較寬則為機車道Related Posts唉!該如何是好?我真的是嚇到精神似乎有點錯亂了!無肇事責任需付道義上責任賠償嗎?關於意外險保單高雄有人認識專業且40歲以上的產險業務嗎?前女友分手不滿,想告我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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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左:
一、線條: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左:
(一)白虛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 。
(二)黃虛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
(四)黃實線: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五)紅實線:設於路側,用以禁止臨時停車。
(六)雙白虛線:設於路口者,作為未劃設行人穿越道時讓路線之停止線;設於路段中者,作為行車方向隨時間而改變之調撥車道線 。
(七)雙白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
(八)雙黃實線: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並雙向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九)黃虛線與黃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黃實線側禁止超車、跨越或迴轉。
(十)白虛線與白實線並列: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同向車道,白實線側禁止變換車道或跨越 。
二、反光導標及危險標記:以單面或雙面圓形反光片標示道路上之彎道、危險路段、路寬變化路段及路上有障礙物體,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三、圖形:以長方形、菱形、倒三角形、網狀線、斜紋線、X型線、Y型線、斑馬紋、枕木紋、箭頭等圖形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四、標字:以文字或數字劃設於路面上,各依規定管制交通。
前項第一款線條,得以路面標記設置成點實線或點虛線,形成點狀線表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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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 ,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不得行駛或進入第一項道路之人員、車輛或動力機械,而行駛或進入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前三項之行為,本條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適用該規定。
第一項之管制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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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4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 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
二、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
三、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或隧道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路段
,不減速慢行。
四、行經設有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不減速慢行。
五、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減速慢行 。
六、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
七、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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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之汽車駕駛人,包含機車
雙白實線=不可超車
最外側則是道路邊線
若邊線為兩條 中間較寬則為機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