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租了一塊重劃區內(已重劃完成)的土地去申請臨時建照申請當售屋接待中心,申請補件項目裡面竟然出現了(三七五減租之契約關係是否仍有效力,是否取得其他租地者之同意,請釐清)。然後馬上查詢我申請的地籍謄本,裡面的其他登記事項竟然有(重劃前:...意思是該土地豋記前為XXX段xxx小段地號有三七五減租),我地都付了一年租金了,當初問地主有沒有土地糾紛的問題(地主只有一人),他竟然還說沒有,但是一到區公所查詢後,竟然正跟以前的佃農告到最高法院,我去工務局詢問,承辦人員也不知道要如何辦,也不知道要補什麼件。
後來仔細查詢,才知道地主的土地都有類似情況,可是弔詭的是,地主的另一塊土地,也是有三七五減租的情況,也是租給別人申請臨時建照當接待中心,卻申請通過,也剛剛搭了接待中心,仔細詢問才知道當初的
後來仔細查詢,才知道地主的土地都有類似情況,可是弔詭的是,地主的另一塊土地,也是有三七五減租的情況,也是租給別人申請臨時建照當接待中心,卻申請通過,也剛剛搭了接待中心,仔細詢問才知道當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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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都是要打點1
在地主與佃農尚未解除租佃關係前..﹝解除契約塗銷登記﹞
該375租約相當於已經存在的地上權..
故若沒有佃農同意的狀況下!不能僅由地主出具同意作
臨時建築申請..
這類案件在重劃區內常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