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租屋糾紛,房東硬要扣押金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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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前房東簽訂契約是1年約,租約到今年2月,用的是一般書局買的到那種定型化契約,過了1年以後也沒有繼續簽約,一直住到今年6月,我在6月初有打給前房東說不續租了,但是前房東沒接,所以我就在6/13傳簡訊給前房東,說住到17號(租約到期日),然後就搬離。22號傳簡訊給前房東問他什麼時候找我拿鑰匙也沒回應(我也沒打給他只傳簡訊),一直到7/5有位女士打給我,說我房租未繳,在這之前我完全沒和他有過接觸,我以為他是我現任房東(也是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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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3-09-04
您好:我已經看到花掉囉。簡單回覆您~因為,您後期未再簽約的租賃方式,屬於民法第422條所稱的不定期限租賃。確實房東可以依民法第450條第3項,不定期租賃終止的提前通知規定,來要求您提前一個月,向他作終止續租的通知,好讓他有時間向外招租。您既然已經與房東溝通未果,個人建議您可前往郵局,購買一式三份的存證信函,將押金取回的請求,以200字以內的字句,清楚簡單將人、事、時、地、物、數(範例請自行參考我部落格網誌文章)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