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車禍賠償要怎麼寫? - 法律
By Rae
at 2010-01-24T00:00
at 2010-01-24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車禍發生日期:2009/9/24
傷勢:我的左足踝踝骨骨折(完全不能走路)三個月不能走動三個月復建
對方則無受傷
車子:對方毫髮無傷,我騎的車左側刮傷、龍頭歪掉、還有一些我不清楚我爸幫我修的
報警:當下沒馬上報警,我無照當下沒想到報警
事後到醫院發現傷很嚴重才報警
警察有拍我的車子,打電話給對方七次都不接
經過:那時我騎大約40(載同學)當時黃燈轉成紅燈我要左轉
對方從後面撞上我同學的膝蓋再撞上龍頭時速大約60以上
以至於我的車向左倒 壓到骨折
走向:去調解兩次對方完全沒有誠意而且態度極差
不得已提出刑事訴訟(現在)
請問:
1.我可以提出哪些民事賠償大約是多少?
2.我爸從事青果行買賣的生意,為照顧我,不得已請了臨時工幫忙
所以可以請賠嗎?
3.檢察官問話的時候他說:是我撞到他排氣管
檢察官還問我的車是倒向哪一側
我說倒向左側
不知道他做偽證我可不可以再加一條誣賴罪?
Update:
我不能說算完全對,我違規紅燈左轉,對方從我後面先撞上我同學膝蓋載撞向龍頭
現在是一開始打電話他不接,調解他只說要賠償1~2萬,但是這樣修車費用醫療費用還有車資完全不夠
傷勢:我的左足踝踝骨骨折(完全不能走路)三個月不能走動三個月復建
對方則無受傷
車子:對方毫髮無傷,我騎的車左側刮傷、龍頭歪掉、還有一些我不清楚我爸幫我修的
報警:當下沒馬上報警,我無照當下沒想到報警
事後到醫院發現傷很嚴重才報警
警察有拍我的車子,打電話給對方七次都不接
經過:那時我騎大約40(載同學)當時黃燈轉成紅燈我要左轉
對方從後面撞上我同學的膝蓋再撞上龍頭時速大約60以上
以至於我的車向左倒 壓到骨折
走向:去調解兩次對方完全沒有誠意而且態度極差
不得已提出刑事訴訟(現在)
請問:
1.我可以提出哪些民事賠償大約是多少?
2.我爸從事青果行買賣的生意,為照顧我,不得已請了臨時工幫忙
所以可以請賠嗎?
3.檢察官問話的時候他說:是我撞到他排氣管
檢察官還問我的車是倒向哪一側
我說倒向左側
不知道他做偽證我可不可以再加一條誣賴罪?
Update:
我不能說算完全對,我違規紅燈左轉,對方從我後面先撞上我同學膝蓋載撞向龍頭
現在是一開始打電話他不接,調解他只說要賠償1~2萬,但是這樣修車費用醫療費用還有車資完全不夠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Jacob
at 2010-01-28T13:56
at 2010-01-28T13:56
1.我可以提出哪些民事賠償大約是多少?
當然"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2.我爸從事青果行買賣的生意,為照顧我,不得已請了臨時工幫忙
所以可以請賠嗎?
不行!
這一項目"
等同以上說明的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 ,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3.檢察官問話的時候他說:是我撞到他排氣管
檢察官還問我的車是倒向哪一側
我說倒向左側
不知道他做偽證我可不可以再加一條誣賴罪?
沒有這一項罪責!
況且當事人在庭上說謊,並不犯法 ,採不採信在於,檢察官和法官的自由心證。
只有證人 做偽證,才會觸犯偽證罪。
2010-01-25 00:55:17 補充
我不能說算完全對,我違規紅燈左轉 ,對方從我後面先撞上我同學膝蓋載撞向龍頭
你不只不是 完全對,你自己違規紅燈左轉,顯然就是肇事主因 ,應負起較高 的分攤百分比。
簡單的說:
例如:
總損失[含對方的車輛修復損失] 是10萬的話!
你應負擔高於50%以上 ,也就是5萬以上的金額。
現在是一開始打電話他不接,調解他只說要賠償1~2萬,但是這樣修車費用醫療費用還有車資完全不夠
同上說明:
本案你不可能 獲得100%的理賠額,法院民事庭也不可能 核准!
換個角度想"
假設你是對方,你願意對[肇事主因者] 付出全額賠償?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在實務案例經驗中證實,開價過高的求償案件,只會造成一庭再一庭開,一審在一審 的上訴程序,演變成[更冗長的訴訟時日] ,最終任一方都沒能要到好處 。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2010-01-28 11:03:05 補充: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除非在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後,告訴人在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才會一併審理。
By Donna
at 2010-01-25T19:20
at 2010-01-25T19:20
1.醫療賠償-收據證明
2.財損~比方車子的修理.或身上有價物品的損壞(要有收據)
3.喪失工作請求薪資權益
4.對方說謊.於詢問你時.可據實向法官報告.由法官來判定
By Zenobia
at 2010-01-27T01:23
at 2010-01-27T01:23
2.被告於偵查中為不實之陳述,乃人之常情,刑法上並不加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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