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被駁回 - 法律
By Hedwig
at 2011-11-28T00:00
at 2011-11-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各位法律專長的大大:
我有一個撫恤金案件之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法院判上訴駁回,我還沒收到判決書,只是法院先寄信告知我,想請問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的上訴,那還有辦法可以再上訴或提告嗎? 謝謝!
因為這案子有點複雜沒有辦法詳細解說!
我有一個撫恤金案件之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敗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結果法院判上訴駁回,我還沒收到判決書,只是法院先寄信告知我,想請問最高行政法院駁回我的上訴,那還有辦法可以再上訴或提告嗎? 謝謝!
因為這案子有點複雜沒有辦法詳細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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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All Comments
By Poppy
at 2011-11-30T17:02
at 2011-11-30T17:02
最多就是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
所以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後判決即屬確定
除非有再審的事由 可提出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 (再審之事由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或代表。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明而與涉訟。但他造已承認其訴訟程序者,不在此限。
七、參與裁判之法官關於該訴訟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
八、當事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他造或其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關於該訴訟有刑事上應罰之行為,影響於判決。
九、為判決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
十、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就為判決基礎之證言、鑑定或通譯為虛偽陳述。
十一、為判決基礎之民事或刑事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十二、當事人發現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前已有確定判決或和解或得使用該判決或和解。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為限。
十四、原判決就足以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
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依當事人之聲請解釋為牴觸憲法者,其聲請人亦得提起再審之訴。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款情形,以宣告有罪之判決已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
By Hedy
at 2011-11-29T06:04
at 2011-11-29T06:04
不要問道於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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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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