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請問車禍傷害罪的訴訟問題???? - 法律

Eden avatar
By Eden
at 2011-10-20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一下在站上的法律前輩
今年3/15我媽下班從中興路110巷走出至
對面公車站牌時,因當時已有一輛公車停靠,
就在我媽快走到路口中間時(地上還有有畫網狀線)
遭到想要超車的摩托車撞倒在地,
導致我媽手腳骨折
(診斷書:1.右手腕橈骨骨折 2.右側脛 腓骨骨折。)
警方初判也下來了,也僅只有對方的責任。
內容:XXX:涉嫌行經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叉路口,
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未暫行讓行人先行通過
且涉嫌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減速慢行。
在提告前有試著調解一次,但對方並無任何賠償意願。還覺得那應該是我媽的錯。
然後我們就以傷害罪提告,對方因為摔車腳也有擦傷,所以也以傷害罪來告我媽。
然後今天就被傳去開偵查庭,
很奇怪的是,第一個庭我媽是原告,對方是被告,
我媽陳述雖然有點不利索,但該庭的長官根本不
太想聽我媽講話,甚至一度把我媽叫出去單獨留
下被告問話,然後再把我媽叫進去,
但卻沒有什麼單獨問話的機會。
還質問我媽,難道妳覺得這樣過馬路沒有錯嗎?
我媽什麼也不懂就傻住了,結果還講了比較不利自己的話。
偵查庭的長官可以這樣做嗎?
我媽想拿一些資料出來講或給庭上看,
長官也說不用。
我媽當場都不曉得要怎麼辦。
我媽好像變成被告一樣,接著又丟一句,
那妳要不要和解,然後我媽就說好,
然後就簽和解申請書。
等到這個庭開完到另一個是對方告我們的庭,
花的時間更短,還用了上個庭的資料,
根本沒有陳述事實的空間,
還問我媽要不要降低賠償費用。
我媽是受害者,為什麼庭上的長官完全偏到撞人的身上。我媽反應又差,被庭上質問就心慌意亂覺得自己是不是做錯什麼。
而對方在網狀線區塊撞到我媽等於是對方逆向超
車時才撞到的(附圖)結果卻把我媽當成犯罪的人在
逼問。
圖片參考:http://imgcld.yimg.com/8/n/AD01456684/o/1511102007...

請問現在這樣到底要怎麼辦??
檢察官好像也不想聽我們這邊的說法
也不看那些資料
還回我們說這要求的金額太高要不要降一下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呀??????
Update:
感謝各位的意見!!!
回覆第一個回答的人的疑惑~~
我發的問題有人回答我一定會把點數贈出去
會刪除的問題是因為兩種情況
第一 完全沒人回答 然後時間又到期了
第二 我之前有把問題打不對但已經貼出去 就乾脆刪除重發一次
這會嚇走回答的人? 真不好意思!
你引用的100公尺有人行天橋
那是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六章第134條第一款的內容
該條文內容共有五款 我媽的情況並非用第一款來說明
而是用第五款: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由現場圖可證明該地點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Update 2:
而我媽也有善盡注意左右來車
所以左邊來的車子都沒有問題
但對方看到前方公車靠站自然就想超車
有騎摩托車的人就應該會瞭解 因為這是通病 我自己也會
只是當天有下雨 而他又想超車 就變成今天的官司了
此處在道路交通安全條例中亦有規定說明 不加贅述
Update 3:
第二位前輩的意見!!
我知道我們是互告
可是當時不是分兩個庭在開嗎?
一個是我媽告他 一個是他告我媽
而且還不同檢察官 結果進第一個庭是我媽告他的庭
感覺卻像是我媽被他告 一直要我媽也認個錯降子
這是我納悶的地方
此外 按照此說 那應該已經有第二次的鑑定結果囉?
所以我們第二次的調解 對方應該可以拿出和初步分析不同的報告了嗎?
否則第二次調解我們還是以警方初步分析報告來說 然後他當然還是不服
真暈!!!
謝謝你 這樣我又瞭解一些了
Update 4:
感謝第三位大大的解惑
只是檢察官那種說法一下子就把我媽嚇傻了
而且也沒有公平的對待兩邊當事人
我媽說 對方還能拿著資料一直講
輪到我媽說她想拿資料 檢察官就說不用了
這實在很無言
無論如何還是謝謝你的意見!!!
Update 5:
感謝大能的回答
首先 小弟並無自認自己很懂法律~~
那個也是上網查的 我只是將對方一直認為的東西和我認為的部分寫出來
接著 歷史提問那次我的確不懂....那是第一次出現有財務賠償的車禍
然後也才找到那個公式 也是相關文章
因為對方的修車十萬 結果合解當天他們自己就降到四萬 似乎符合公式的計算
我就和解了~_~ 應該可以再講講的嗎??
反正那時真是完全不懂
只有折舊率的公式對我算是有利的
沒想到這邊的問題還能再解決一下以前的疑惑~~~
以後會更清楚了 謝謝
Update 6:
繼續感謝!_!
真的更清楚了!!
我也深知提出歸提出 最後一定是七折八扣
另外 我媽是在網狀線上被撞倒 這有現場照片
而這表示對方是逆向超車才會撞到我媽 這部份無法說明一些東西嗎??
而且我也現場去取樣了一小時的影片
我本身也是公車司機 在那個路段 隨時都可以採樣
只要有中型以上公車靠站 後面機車只要想超車 都是越過雙黃線(姑且稱99.9%)
這有可能做為輔助證據嗎?
Update 7:
我本身也不希望一直這樣搞下去
可是對方所表現的是 他認為他完全沒錯
警察冤枉他 第一次調解時他還問調解委員
你就只看這個初步分析來決定嗎???因為警方初步分析他得負全責
調解委員在確定無法和解時還再提醒他
你要不要提一個金額我可以寫在調解紀錄上佐證你有想和解誠意
對方就說不要 還是等責任比例確定之後再來談金額
那不就是要法官判決的意思!!!!
然後找了一堆撞完人判無罪的案例給我
我覺得這看不到什麼和解誠意吧
希望能快點結束 不過目前看來 只能他堅持他的 我堅持我們的
碰一碰取個折中的結果
Update 8:
新問題1:
[[[[[[現在有個問題是 他一直想知道肇事責任比例 那應該只有一種方式
就是讓法官來判決對吧??? 那就表示一定要進入一審終結囉??]]]]]]]]]]]
新問題2:
"假設" 法官判決 七比三 然後雖然我們提出60萬 但最後判10萬
然後問我們要不要寫和解書或之類的
因為有看到有人說 要先不簽和解書 要約定一個時間 比如七日內
對方付錢後 再簽 這方式對嗎??
是不是當庭簽完 萬一之後對方不付 我們也無法再告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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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1-10-20T06:14
檢察官好像也不想聽我們這邊的說法
也不看那些資料
還回我們說這要求的金額太高要不要降一下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呀??????
刑事歸刑事ˋ民事歸民事。
地檢署只針對,是否構成犯罪要件偵查ˋ裁定,乃致往後的法院刑事庭,都不會就民事部份做出裁定與判決。
除非在地檢署提起公訴之後,告訴人在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才會一併審理。
當然檢察官會先向雙方當事人[曉以大義]解釋法律程序和厲害關係,善意規勸雙方能庭外再調解看看。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或無法達成共識和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該條文內容共有五款 我媽的情況並非用第一款來說明
而是用第五款:在未設有行人穿越道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穿越道路時,
應注意左右無來車,始可小心迅速穿越。
你似乎自認為 對交通法規很懂 喔!
可是經查看,你的歷史提問案件中: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明明是他撞我,結果在起訴狀上面變成我撞他]
卻顯示出你根本不懂法 !
開車門者"
原本就應負起完全肇責 !
在此順便向你說明:
你該篇所指的試算公式'
應該就是出自於本人的文章
你的計算"
對方估價為十萬 x 0.369 x 10年(假設) = 折舊金額(369000)
並非直接 10萬乘0.369 X10次,那是錯誤的 計算!
試算方法:
請見以下網址之歷史案件說明: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由現場圖可證明該地點並非禁止穿越之路段。
那該汐止分局警訊資料中的現場圖 上有註明:
[行人與天橋距離40.1M ]
其用意何在?
若真與行人天橋距離"
截然無關 的話!
警訊資料上,根本就無需特別註明。
而我媽也有善盡注意左右來車
所以左邊來的車子都沒有問題
真的有 善盡注意左右來車?
那該對方是[天上掉下來的]?
畢竟事故已發生,該輛機車也確實是存在無誤的 !
所以令堂還是有判斷錯誤的疏 失存在!
也以致偵查庭檢察官回問令堂:
{難道妳覺得這樣過馬路沒有錯嗎?}
偵查庭的長官可以這樣做嗎?
當然可以 !
本案已成[互控案件],倘若雙方都堅持己見ˋ互不相讓,假設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無法或不願意達成和解,雙方都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一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二~三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9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
反之:
倘若最終鑑定證實[哪一方]並無肇責存在,該[無肇責存在]的一方,當然不但不會被提起公訴,還可向[有過失]的一方求償。
[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
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一 : 醫療費用。
民法第191-2條:
以醫療收據為憑。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二 :減少勞動力損失。
民法第193條:
[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
三 :非財產上之損害 [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所以 "
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ˋ重 而定。
無從一概而論!
A案ˋB案ˋC案~~~等任一案件,都各屬單一個案,無法相提並論 ,更無法做為任一件的理賠標準範本 。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自行斟酌是否值得,去進入一場可預知,不可能獲得全額賠償的 ,冗長訴訟程序。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1-10-24T17:45
偵查庭的是檢察官,他的責任是判斷要不要起訴,當然要問清楚!
先說明
1.你媽是犯罪嫌疑人並沒有錯,因為有人告你媽,檢察官就是要判斷要不要起訴! (別忘了你們是互告)
2.偵查庭不管賠償的問題,他提出來只是看能不能和解結案,不和解他得繼續程序,所以他當然勸和,但是要不要和解權利在當事人雙方!
3.資料檢察官也會有一份,甚至他還可能送鑑定,得到不一樣的鑑定結果,當然你們要求的賠償金額太過分而致不能和解時,他當然會勸,你不聽,他也無所謂!
2011-10-21 12:02:58 補充:
檢察官好像也不想聽我們這邊的說法也不看那些資料<---筆錄,資料他都有,他只想問不知道的,所以你想說他可以不讓你說!
還回我們說這要求的金額太高要不要降一下<---這是勸你們和解,當然你們不願意,他也無所謂,再來金額太高應該是對方講的,他只是幫忙勸!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1-10-23T12:10
版大你好
我想....應該是版大發問記錄刪除偏多
所以沒有有敢回覆吧....
另外
若就你所附現場圖來看
我方行人理應也有肇事責任才對喔...(一百公尺內有天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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