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99,訴,422【裁判日期】990618【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裁判全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22號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義芳選任辯護人 王建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422號),本院判決如下:主文林義芳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事實一、林義芳於民國99年2月6日7時40分許,在高雄縣甲仙鄉和安村��
性侵女童案裁判書何錯之有?之一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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