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妨害自由及傷害罪和解問題... - 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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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和前女友談判;因為她態度不好...我又預藏一把水果刀...她在筆錄上都有說明我有帶水果刀;但最後我是自殘用的...警察對我作筆錄也有這樣打..刀子不是要傷害她而是要在她面前自殘的...前幾天去調解委員會和解了....1:雙方無條件和解2:雙方對此案之刑事民事責任均不予追究請問...這樣的調解有效力嗎???恐嚇是公訴...不能撤銷但到法院拿出調解委員會給的調解單說我們已經和解...法院會輕判嗎>???我有詐欺前科;會影響到這件案子嗎???好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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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ri avatarYuri2013-10-26
板大敘述太簡單因為並無法從文中看出相關罪名是否有可能成立且刑法妨害自由是章節名旗下有很多法條(例如板大所謂的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也在其內)所以並無法判斷相關罪名是否成立有些罪雖然無法撤回告訴但檢察官可以依職權來決定是否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所以和解未必完全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