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9月份控告一名不知名的人恐嚇原因他在電話中恐嚇我的就我知道的是恐嚇罪不能撤告11月份開偵查時檢察官也有說這個無法撤銷告訴但是如果有和解的話好像可以怎樣之類的讓法官看看會不會判他輕一點這個月12月份我接到電話對方請了調解委員會說是希望跟我和解想請教1:如果事後達成和解,法院那邊的後續我又該做什麼或是要做什麼嗎?2:如果要和解,我是否有應該要注意的地方來保障自己呢?ps:例如和解書上應該要註明哪些事項來確保我自己的權益?附:11月底的時候我已收到高雄法院的簡易判決公文內文是說因為對方承犯行因此依刑法451條聲請簡易判決
恐嚇罪,調解委員會那邊說要和解?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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