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政機關達成目的方法為何是(適合性原則) - 法律James · 2011-12-1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3-105-10行政機關應選擇能助於達成目的方法,為何是(適合性原則)其餘為何不能助於行政機關達成目的之方法a. 必要性原則b. 明確性原則c. 相當性原則 法律All CommentsIvy2011-12-10版大你好; 比例原則--帝王條款比例原則的由來:比例原則源於憲法第23條,屬「憲法」位階,以憲法的高度拘束所有的公法。比例原則的意義:指國家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或結果,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學理上稱之為「適合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比例原則之論證:釋字第四七六號乃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細分為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三個子原則。所謂目的正當性,係指立法機關本於一定目的所為之規定,倘該目的就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社會現況予以觀察,尚無違於國民之期待,且與國民法的感情亦相契合,自難謂其非屬正當;所謂手段必要性,係指所採取之手段,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為必要之限制,乃補偏救弊所需,亦理所當為者﹔所謂限制妥當性,係指依循上述目的與手段間之均衡。釋字第五五四號亦重申,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①適當性原則:「手段」要合「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達到目的。警察要臨檢酒駕,可以請當事人吹一下機器測量之,但不可要求要當事人打拳來證明之。②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數種工具可選擇時,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例如違法行為可以處以訓誡、罰款、或勞動時,就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就符合必要性。③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要合乎比例,就是不能用大砲打小鳥、殺雞不可以用牛刀。 所以行政機關應選擇能助於達成目的方法---適當性原則(適合性)----------以上希望對你有用-------------Xanthe2011-12-13哈囉!要看清楚題目蘊含的意思,行政機關應選擇能助於 達成目的之方法,當然是選擇最適合的方法(即適合性原則)囉!必要性,明確性,相當性三者只是比例原則的內涵而已,都不能助於目的之達成,仔細想想題目所問,你就能懂這題問的是甚麼了!分享 真正認識自己的特質與讀書、學習之優缺點肯定優點、改進缺點,這是順利上榜的第一步 http://tw.myblog.yahoo.com/e-fu/article?mid=5171&p...Doris2011-12-11行政機關應選擇能助於達成目的方法,為何是(適合性原則)這句話話的易斯應該是在說"比例性原則",在達成公共目的時同時也要考量人民的利益,要衡平才行!這是我的看法 供你參考Related Posts車禍賠償和解失敗為什麼我要活在恐懼當中?車禍撞到腦部!請問詐欺案和解facebook臉書怎麼關掉追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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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的由來:比例原則源於憲法第23條,屬「憲法」位階,以憲法的高度拘束所有的公法。
比例原則的意義:指國家為達成某一特定目的或結果,而採取某一種方法或措施,必須符合合理、比例之原則,又稱「禁止過度原則」。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1 款規定:「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學理上稱之為「適合性原則」或「適當性原則」。
比例原則之論證:釋字第四七六號乃將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比例原則,細分為目的正當性、手段必要性、限制妥當性三個子原則。所謂目的正當性,係指立法機關本於一定目的所為之規定,倘該目的就歷史淵源、文化背景、社會現況予以觀察,尚無違於國民之期待,且與國民法的感情亦相契合,自難謂其非屬正當;所謂手段必要性,係指所採取之手段,即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為必要之限制,乃補偏救弊所需,亦理所當為者﹔所謂限制妥當性,係指依循上述目的與手段間之均衡。釋字第五五四號亦重申,立法目的具有正當性,手段有助於立法目的達成,又無其他侵害較小亦能達成相同目的之手段可資運用,而手段對基本權利之限制與立法者所欲維護法益之重要性及行為對法益危害之程度,亦處於合乎比例之關係者,即難謂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比例原則有所不符。
比例原則的三個要件:比例原則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包括了三個次要概念: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衡量性原則。①適當性原則:「手段」要合「目的」,所採取的手段必須要能達到目的。警察要臨檢酒駕,可以請當事人吹一下機器測量之,但不可要求要當事人打拳來證明之。②必要性原則:又稱為「最小侵害原則」,在有數種工具可選擇時,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例如違法行為可以處以訓誡、罰款、或勞動時,就要選擇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小的方式,就符合必要性。③衡量性原則:又稱「狹義比例原則」,行政行為要合乎比例,就是不能用大砲打小鳥、殺雞不可以用牛刀。
所以行政機關應選擇能助於達成目的方法---適當性原則(適合性)----------以上希望對你有用-------------
當然是選擇最適合的方法(即適合性原則)囉!
必要性,明確性,相當性三者只是比例原則的內涵而已,都不能助於目的之達成,仔細想想題目所問,你就能懂這題問的是甚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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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認識自己的特質與讀書、學習之優缺點肯定優點、改進缺點,這是順利上榜的第一步
http://tw.myblog.yahoo.com/e-fu/article?mid=5171&p...
這句話話的易斯應該是在說"比例性原則",在達成公共目的時同時也要考量人民的利益,要衡平才行!
這是我的看法 供你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