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和傷害罪的問題請教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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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有專業的法律專家為我解答事情如下:友人男友和姐姐的男友發生衝突(其實是對方喝醉,並且一直追打,姐姐男友完全沒有還手)在這個過程中造成姐姐鼻骨斷裂,右手挫傷下雨時疼痛無比,以及腳底板非常深的割傷,甚至因過度恐懼而無法入睡,姐姐男友多處被玻璃割傷總共縫了17針,案發當時警察有來,兩人皆以救護車送去醫院,由於是非常好的朋友,所以我們想私下和解,第一次談的時候非常順利對方甚至非常有誠意的道歉並約了下次談損失及賠償問題,當我以簡訊告訴對方時間時,卻遭到對方以要帶黑道來談判,甚至說要告就去告,反正這種事最後也只會私下和解,到時候怎麼私下解決就不一定了,並亮出黑道的堂名,寫到這我真的很心寒,但是我稍微查了一下其他人的案例,基本上傷害和恐嚇皆屬於刑法,依但告了就不能撤銷告訴,只能在民法中私下和解是嗎?我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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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ma avatarElma2010-06-10
圖片參考:http://upload.wikimedia.org/wikipedia/commons/thum...1、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構成要件是以危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惡害通知」恐嚇他人,使人「心生畏懼」方能屬之。依大大您的PO文來看,「要帶黑道來談判」等語,並「未」有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字眼,所以不會成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應僅成立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另外,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刑法第277條傷害罪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亦即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所以開板大大您可能聽人說錯了,只有「非告訴乃論」之案件才無法撤回。2、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3、按證人或與其有密切利害關係之人因證人到場作證,致生命、身體、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