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告恐嚇罪對方拿出醫院證明心靈受到損傷他說我要讓他斷手斷腳但是事實上我並沒有這樣說他硬賴我有且它的證人是他哥和她朋友且沒有錄音影這樣人證OK!?此外去簡易庭檢察官說他對我傷害成立他也招了(有人證.驗傷單)檢察官希望我們和解意思是一罪抵一罪(沒賠償條件?)合理嗎?他沒辦法給我保障阿傷害罪可以撤回但恐嚇屬於公訴我記得沒錯!?我想問的是恐嚇罪這樣到法官那邊判下來證據夠嗎?還有現在的檢察官都那麼無理嗎??不能將心比心我是認為我權益受損所以才不和解的!!請有經驗的人或者熟知法律的人回答小弟在此感謝大家贈送20點
恐嚇罪證據&無理的檢察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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