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罪證據&無理的檢察官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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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告恐嚇罪對方拿出醫院證明心靈受到損傷他說我要讓他斷手斷腳但是事實上我並沒有這樣說他硬賴我有且它的證人是他哥和她朋友且沒有錄音影這樣人證OK!?此外去簡易庭檢察官說他對我傷害成立他也招了(有人證.驗傷單)檢察官希望我們和解意思是一罪抵一罪(沒賠償條件?)合理嗎?他沒辦法給我保障阿傷害罪可以撤回但恐嚇屬於公訴我記得沒錯!?我想問的是恐嚇罪這樣到法官那邊判下來證據夠嗎?還有現在的檢察官都那麼無理嗎??不能將心比心我是認為我權益受損所以才不和解的!!請有經驗的人或者熟知法律的人回答小弟在此感謝大家贈送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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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 avatarOscar2012-01-05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其構成要件:.須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加害」,指以不法之手段施以危害。「加害之客體」則為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採列舉制)。「恐嚇」,將上述不法害惡之意旨,通知他人,使人產生恐怖之心理狀態。「他人」,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他人」,指恐嚇特定之一人或數人,恐嚇之內容包括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等的危害,即使是乙發現甲扒走一個錢包,要求甲把錢平分,否則要去報警,也是恐嚇。但侵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外之法益以外之事相恐嚇,即不能成立此罪。「安全」,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發生恐懼.心理產生不安全感,但不發生客觀上之危害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