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脫產的舉證責任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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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明知自己欠錢不還
但卻處分名下唯一財產變現
且所得資金完全沒有用於償還給債權人

債權人除了針對債務人處分財產的真實性及有效性去爭訟外
請問還有辦法繼續追查債務人的所得資金流向嗎?
債務人將不易移轉變現且容易追查的財產
轉換為容易移轉且難以追查流向的金錢
對於債務人後續資金流向債權人還是需要負完全的舉證責任嗎?
問題是債權人根本完全無從得知債務人的金錢流向與目的
這樣債權人又該如何舉證呢?

債務人處分名下唯一財產
與債務人處分變賣財產後所得的資金
債務人這一連串行為的目的同樣都是為了脫產
但債權人通常卻只有能力提告債務人處分名下財產的這一段行為
但是對債務人處分財產後所得資金的後續流向卻完全無法提告
因為債權人無從舉證
難道此時債務人不應該也負擔部分舉證責任嗎?

還是有什麼方式可以讓後續資金流向這一段的舉證責任逆轉呢?

假設
債務人曾經說過:我有錢就會還...
這樣的證據是否有助於降低債權人的舉證責任呢?
因為債務人有錢的時候一毛錢也沒還給債權人
債務人是否也有義務解釋一下處分財產後所得資金的後續流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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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6-23
後面這麼麻煩,所以才有前面的假扣押....
Ophelia avatarOphelia2017-06-27
你在問什麼啊?
244就有命轉得人或受益人回復原狀的請求權基礎啦!
Freda avatarFreda2017-06-28
假扣押可以在起訴前就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