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前我在跳蚤市場買到ㄧ本某學校圖書館的書現在我把他賣給別人別人把書拿到警察局警察局把案件送到法院說我犯侵占335條我剛剛好是這個圖書館學校的學生又剛好有借過這本書請問我這樣三大對我不利的證據對我而言還又可能判無罪嗎?而且我這邊又沒有證人下次判決就是定案了我很想找可靠的律師請問這種情況承認和不承認的罪刑為何?日後工作升遷會受影響嗎?還可以當公務人員嗎?要怎麼樣法院那才不會留案底?警察局那裏的案底還可以消嗎?會
想找律師第335條書籍侵占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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