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找恐龍法官邵燕玲成名的判決書 - 法律
By Olive
at 2011-04-04T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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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of Contents
: 221「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
: 所以「違反意願」定在法條文字上,沒有模糊的空間,法官就是要在具體個案中檢驗
: 檢驗不通過,就是不成立本條的犯罪
: 其實這法條不是沒有疑問,因為本條對於客體的限制並不合理
: 非男非女的人難道被強制性交就不成立本條犯罪,而只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 認為人類必然非男即女,顯示當時立法者忽略了將來所有的可能性
: 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幼兒孩童或是非男非女的無性人,在這裡形成保護客體的漏洞
: 司法機關也不能超越法條剝奪人民的權利
: 對他們強制性交就是無法適用本條
: 面對清清楚楚的法條文字,法官沒有裁量或是解釋的空間,這是立法的問題
: 立法的怠惰不能是司法機關越權的理由
: 依據前述的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 上述的結果,並不會因為由什麼人來當法官或者甚至採用陪審制度而有不同
: 除非,放棄法治國原則,並乾脆承認我們其實並不是民主國家,所以不需要依法審判
我看到您這段文字,忍不住有些話想說
最近我也去控告某人對我強制性交
先簡述我們的情況
基本上我一到他家,就有表明不想跟他發生關係
他甚至也答應我
但到最後,還是幾乎被他得逞
只是他沒有成功進入我,因為我是處女,一直叫喊不要與好痛
去報警和與社工接觸時,大家都很幫我,說他很壞,是強制性交之類的
沒想到前幾天跟檢察官接觸時(我不知道專有名詞叫什麼)
檢察官先問我當天情況
最後她跟我說:強制性交是很重的罪,所以要成立需要符合很多要件
所以很可能不會起訴
畢竟真的起訴,法官也會問你為什麼不離開
對你也是不斷的傷害,再說要是真的提告,結果他無罪,對你來說更傷害
檢察官有跟我說他的說詞
他說我雖然有說不要,但他以為我不是真的不要
如果造成我不舒服,他真的很抱歉,他也願意當場跟我道歉
檢察官甚至還問要不要幫我約個時間和他見面,讓他跟我道歉!!
我覺得蠻氣憤的
我都說不要了,他又不是聽不懂中文,還有什麼好說"不知道我是真的不要"
再說他們憑什麼質疑我不離開
那時我根本嚇死了,完全不知所措,加上他壓著我,我力氣那有他大,能推開他
檢察官那時一直問,他有沒有打我或施暴於我
我說沒有
結果檢察官就說,意思是她覺得不符合強制這項條件
我真的很生氣,難道非得他又毆打我、又強暴我,才能算強制性交嗎?
從頭到尾我說了這麼多不要,難道不能代表我的意願嗎?
但檢察官給我感覺,好像不覺得他做了很壞的事
居然還問我要不要安排我們見面,讓他跟我道歉!!!?
回應大大上面的發文
我覺得法條有時候的確很有漏洞
但我覺得更多時候,由於給執法人員太多的解釋空間
就變成話都他們在說
連那個男的都承認我有說不要了
檢察官居然會覺得他說"但我不知道她真的不要"站得住腳
ps還是因為我承認發生這件事前對他有好感@@?
太過份了,我對他有好感,他強暴我就沒錯嗎? 還是就變成合意性交?
莫名其妙
--
: 所以「違反意願」定在法條文字上,沒有模糊的空間,法官就是要在具體個案中檢驗
: 檢驗不通過,就是不成立本條的犯罪
: 其實這法條不是沒有疑問,因為本條對於客體的限制並不合理
: 非男非女的人難道被強制性交就不成立本條犯罪,而只能成立妨害自由罪?
: 認為人類必然非男即女,顯示當時立法者忽略了將來所有的可能性
: 不能表達自己意願的幼兒孩童或是非男非女的無性人,在這裡形成保護客體的漏洞
: 司法機關也不能超越法條剝奪人民的權利
: 對他們強制性交就是無法適用本條
: 面對清清楚楚的法條文字,法官沒有裁量或是解釋的空間,這是立法的問題
: 立法的怠惰不能是司法機關越權的理由
: 依據前述的權力分立原則、罪刑法定原則,
: 上述的結果,並不會因為由什麼人來當法官或者甚至採用陪審制度而有不同
: 除非,放棄法治國原則,並乾脆承認我們其實並不是民主國家,所以不需要依法審判
我看到您這段文字,忍不住有些話想說
最近我也去控告某人對我強制性交
先簡述我們的情況
基本上我一到他家,就有表明不想跟他發生關係
他甚至也答應我
但到最後,還是幾乎被他得逞
只是他沒有成功進入我,因為我是處女,一直叫喊不要與好痛
去報警和與社工接觸時,大家都很幫我,說他很壞,是強制性交之類的
沒想到前幾天跟檢察官接觸時(我不知道專有名詞叫什麼)
檢察官先問我當天情況
最後她跟我說:強制性交是很重的罪,所以要成立需要符合很多要件
所以很可能不會起訴
畢竟真的起訴,法官也會問你為什麼不離開
對你也是不斷的傷害,再說要是真的提告,結果他無罪,對你來說更傷害
檢察官有跟我說他的說詞
他說我雖然有說不要,但他以為我不是真的不要
如果造成我不舒服,他真的很抱歉,他也願意當場跟我道歉
檢察官甚至還問要不要幫我約個時間和他見面,讓他跟我道歉!!
我覺得蠻氣憤的
我都說不要了,他又不是聽不懂中文,還有什麼好說"不知道我是真的不要"
再說他們憑什麼質疑我不離開
那時我根本嚇死了,完全不知所措,加上他壓著我,我力氣那有他大,能推開他
檢察官那時一直問,他有沒有打我或施暴於我
我說沒有
結果檢察官就說,意思是她覺得不符合強制這項條件
我真的很生氣,難道非得他又毆打我、又強暴我,才能算強制性交嗎?
從頭到尾我說了這麼多不要,難道不能代表我的意願嗎?
但檢察官給我感覺,好像不覺得他做了很壞的事
居然還問我要不要安排我們見面,讓他跟我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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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條有時候的確很有漏洞
但我覺得更多時候,由於給執法人員太多的解釋空間
就變成話都他們在說
連那個男的都承認我有說不要了
檢察官居然會覺得他說"但我不知道她真的不要"站得住腳
ps還是因為我承認發生這件事前對他有好感@@?
太過份了,我對他有好感,他強暴我就沒錯嗎? 還是就變成合意性交?
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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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07T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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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11-04-08T1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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