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想當法官要怎做?? - 法律Necoo · 2011-08-26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各位好,其實我有個想法就是我想要當法官,要怎麼樣可以跟我明白的說一下嗎?感謝+感恩法律All CommentsKumar2011-08-28太多了 PO不上來 給你網址 那裏有很詳細說明以下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供你參考,祝你順心!! 2011-08-26 02:13:20 補充:你必須在"法律"下相當大滴功夫、滿辛苦滴喔~如果真的當上了,別忘記照顧小弟嘿0.0 2011-08-26 12:43:35 補充: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本考試及格人員歸屬審檢職組審檢職系。 2011-08-26 12:43:52 補充: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2011-08-26 12:44:42 補充: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一、憲法與行政法。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2011-08-26 12:46:04 補充: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011-08-26 12:47:22 補充: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2011-08-26 12:47:47 補充: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第 八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一、報名履歷表。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四、報名費。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屆畢業,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本考試第一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2011-08-26 12:48:07 補充:第 九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者。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者。三、重度肢障者。四、患有精神病者。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第 十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2011-08-26 12:48:50 補充:貼不上了 抱歉 0.0Ophelia2011-08-26考試or轉任,就這樣。Liam2011-08-30司法特考三等-司法官(法官及檢察官)考試資格: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第 四 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Thomas2011-08-28那就好好讀書,努力讀書Related Posts急急急!!!勞保職災傷病給付問題!請教國小老師們是如何熟悉或認識了解教學以外的事務呢?請告訴圖中的字體是什麼?結婚沒有給婚假官官相護,掩蓋事實。送20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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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http://wwwc.moex.gov.tw/main/ExamLaws/wfrmExamLaws...
供你參考,祝你順心!!
2011-08-26 02:13:20 補充:
你必須在"法律"下相當大滴功夫、滿辛苦滴喔~
如果真的當上了,別忘記照顧小弟嘿0.0
2011-08-26 12:43:35 補充: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為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本考試及格人員歸屬審檢職組審檢職系。
2011-08-26 12:43:52 補充: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2011-08-26 12:44:42 補充:
第 五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二科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法律倫理。
二、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法學英文。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五科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四、商事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
本考試第一試試題題型採測驗式試題,第二試試題除國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均採申論式試題。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外應附發法律條文。
2011-08-26 12:46:04 補充:
第 六 條 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之總分為六百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綜合法學(一)占三百分:憲法四十分、行政法七十分、刑法七十分、刑事訴訟法五十分、國際公法二十分、國際私法二十分、法律倫理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綜合法學(二)占三百分:民法一百分、民事訴訟法六十分、公司法三十分、保險法、票據法、海商法、證券交易法各二十分、法學英文三十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2011-08-26 12:47:22 補充:
本考試第二試應試科目總分為一千分,依各應試科目占分比重分配考試時間如下:
一、憲法與行政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二、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占三百分,考試時間四小時。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四、商事法占二百分,考試時間三小時。
五、國文占一百分(作文六十分、公文二十分、測驗二十分),考試時間二小時。
2011-08-26 12:47:47 補充:
第 七 條 本考試第三試口試採集體口試,口試成績占一百分,並依口試規則規定辦理。
第 八 條 應考人於報名本考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四、報名費。
五、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屆畢業,於報名時無法繳交畢業證書,經審查結果暫准報名者,至遲應於本考試第一試第一天第一節考試前繳驗畢業證書或畢業證明書;屆時未繳交者,不得應考。但特殊情形經考試院同意者,得延長繳驗期限。
應考人報名得以通訊或網路報名方式為之。
2011-08-26 12:48:07 補充:
第 九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二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期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三試。
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一者。
二、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九十分貝者。
三、重度肢障者。
四、患有精神病者。
五、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者。
六、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第 十 條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以第二試、第三試成績合併計算之;第一試錄取成績不併入總成績計算。
2011-08-26 12:48:50 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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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資格: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五十五歲以下,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並曾修習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憲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商事法等科目二科以上(每科二學分以上)課程者。 三、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 經高等檢定考試司法官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第 四 條
本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為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二試;第二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三試。
第一試及第二試錄取資格均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