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方延遲給付
寄存證信函催告
日期到了仍不為給付
我當時主張
民法254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延遲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行使解除權
但過了幾天
買方現在又回頭主張契約仍有效
要我賣給他,但我已經不想賣了..
因我們是用 定型化契約 來簽合約
發現有一條
" 若甲方逾十日仍未配合給付該延遲價金,再經乙
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約。 "
根據"私法自治"
我是否喪失了主張"民法254"的權利呢?
是否一定要依照該條款才能擁有解除權?
合約沒有拋棄民法254這項權利...
條款內容也不是寫"始"有權...
所以我的權利行使沒有被限定吧?
現在很想知道
我當時行使解除權是否有效?
感謝大大分指教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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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證信函催告
日期到了仍不為給付
我當時主張
民法254 "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延遲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
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
行使解除權
但過了幾天
買方現在又回頭主張契約仍有效
要我賣給他,但我已經不想賣了..
因我們是用 定型化契約 來簽合約
發現有一條
" 若甲方逾十日仍未配合給付該延遲價金,再經乙
方定期間催告仍不履行時,乙方有權解除本約。 "
根據"私法自治"
我是否喪失了主張"民法254"的權利呢?
是否一定要依照該條款才能擁有解除權?
合約沒有拋棄民法254這項權利...
條款內容也不是寫"始"有權...
所以我的權利行使沒有被限定吧?
現在很想知道
我當時行使解除權是否有效?
感謝大大分指教了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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