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若檢察官不想起訴刑事案件....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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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提出一個刑事訴訟,目前被檢察官傳喚了三次了,加上還被叫去警局作筆錄一次,時間過很久了,對方確實是過失傷害,造成我嚴重的傷勢,可能還要開刀,是影響一輩子的傷害,但竟然到現在還未起訴,檢察官感覺很不想起訴,甚至和被告的那方似乎達成某種協議,對方始終不認錯,出庭時一再感謝檢察官...表面上說要跟我和解,但請朋友打電話去試探對方後,發現對方半點悔意都沒有,一毛錢也不會賠,還說那些傷害是我本來就有的,但不會跟我一個年輕人計較,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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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ris avatarDoris2015-01-26
提告刑事傷害呢?已經在檢察官辦理中,就不用另案再提,除非檢察官以不起訴處分那依法您有權利,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後,再提出再議之申請。還是自己去提告民事賠償?當然可以,只要有證據證明,是對方所造成傷害,您就可依法向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哪一個時間上較快速?希望有經驗的大大們可以提供意見,謝謝,感恩!不一定,一個是刑案,一個是民事案。刑案檢察官起訴後,會移至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民事案也是得經過三級法院。通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15-01-26
若檢察官不想起訴刑事案件....你可以自訴啊
Ivy avatarIvy2015-01-24
可以聲請換檢察官1、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明文: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2、次按同法第26條第1項明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都準用第18條第2款。3、復按同法第26條第2項明文:檢察官之迴避,應聲請所屬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核定。但,有一個重點:如果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就不得聲請迴避了。(同法第19條第2項參照)也就是說,假如你已在偵查庭陳述過,就不能聲請迴避;要必須未開偵查庭之前,就要具狀向法院聲請。201
Hazel avatarHazel2015-01-26
建議你先檢查自己是否已經把相關事證都完整的提供給檢察官了。如果都已經齊了,可以寫狀給檢察官請求盡快偵辦起訴。調解的部分,如果檢察官不送,你可以自行去區公所聲請調解。建議蒐集醫療單據以及其他賠償相關單據,俾利調解談判或是民事訴訟。
Ivy avatarIvy2015-01-24
如果真不想起訴就會呼嚨掉..你這個案子還在.有些案列式偵查非告訴內容就弄掉..別做夢法律會正義..........
Jack avatarJack2015-01-23
不用花錢請律師,最重要的是要解決你的醫藥費以及未來可能的後遺症(你說的一輩子的傷),後遺症能申請的補助比你想像中多幾十萬到上百萬,另外擬可能還符合其他補助資格只是都沒人跟你說,請跟我聯絡,能幫你的盡量幫。
Todd Johnson avatarTodd Johnson2015-01-27
你問幾次了,我有印象看到這一種問題一直發問、一直發問,若覺得還有其它的方面的問題,建議可以找政府的免費律師下去詢問。
Dora avatarDora2015-01-24
如果你要講這種「...對方確實是過失傷害...」話?那今天你就會是檢察官或法官!更不會提這類「...我是否該請律師繼續提告刑事傷害呢?還是自己去提告民事賠償?哪一個時間上較快速?...」問題了。換言之,你會問這類的問題,代表你不懂法律!既然不懂法律?又憑什麼說「確實」??...
Irma avatarIrma2015-01-25
別把正義寄望在台灣司法人員上別再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