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有個稍嫌基本的問題想請教
請大家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案例事實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
而從犯罪事實中,可顯見A與不知名的B
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而於偵訊中,A拒絕透露B之真實身分
請問此種情形,A是否該當刑法164條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絕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懇請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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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有個稍嫌基本的問題想請教
請大家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案例事實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
而從犯罪事實中,可顯見A與不知名的B
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而於偵訊中,A拒絕透露B之真實身分
請問此種情形,A是否該當刑法164條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絕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懇請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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