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有關藏匿人犯罪的成立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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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前輩大家好
小弟有個稍嫌基本的問題想請教
請大家幫忙解惑一下,感謝

案例事實大概如下:
A因犯罪遭檢察官起訴
而從犯罪事實中,可顯見A與不知名的B
基於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
而於偵訊中,A拒絕透露B之真實身分
請問此種情形,A是否該當刑法164條的藏匿人犯罪?

也就是:共同正犯拒絕透露其他共犯的身分,是否成立藏匿人犯罪?

懇請大家解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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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aliyah avatarAaliyah2016-11-13
先搞清楚什麼叫做「藏匿」……
Dorothy avatarDorothy2016-11-15
Google找不到相關資料,又沒電腦可以查判決Orz
Yuri avatarYuri2016-11-19
無此義務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6-11-19
為什麼呢?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6-11-24
他是被告,可以不說話;找人是檢警的工作
Regina avatarRegina2016-11-24
單純沉默不構成隱蔽
Elvira avatarElvira2016-11-26
隱匿是要「積極行為」,消極不陳述不算。
Carolina Franco avatarCarolina Franco2016-11-30
先不說共同正犯很難想像不併案審理,就算真的是兩案
Lydia avatarLydia2016-11-30
,證人仍然擁有避免被訴追的拒絕證言權。
Delia avatarDelia2016-12-02
…你爽就好。
Eartha avatarEartha2016-12-03
上面就有人說單純沉默不構成隱蔽了...
Audriana avatarAudriana2016-12-07
如果你的見解可以通,以後檢警都不用辦案
Lydia avatarLydia2016-12-09
你的刑訴只有180條?181呢?
Mia avatarMia2016-12-13
大前提就是消極不陳述不成立使之隱蔽之構成要件,如
果你不認同這個大前提,往下的討論意義不大。至於
拒絕證言部分,個人認為那是程序法,不應該拿來作
為實體法構成要件是否成立之理由。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6-12-17
你的盲點就是在於你的大前提與大家不同,也不能說你
一定是錯拉。但畢竟這就人文社會科學,各自表述看
誰有闡述權利,但目前至少是這樣。
Tracy avatarTracy2016-12-19
照樓上的說法,若程序法跟實體法之間割裂,然後原PO
的敘述有可能是對的,到時候就會出現作為證人有拒絕
Belly avatarBelly2016-12-21
證言權,但卻成立實體法上隱匿人犯罪的矛盾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