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是什麼意思? - 恐嚇取財罪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刑法裡面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是什麼意思?可以舉例說明嗎?例如: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請問第三人是指誰呢?謝謝!

All Comments

Edwina avatarEdwina2014-06-28
第一人:自己第二人:被害人第三人:因你而獲利者(主謀、公司、老闆、朋友家人等)
Donna avatarDonna2014-06-25
以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來舉例:B女為A男之女友A男媽媽C有一只戒指,B女很喜歡A男姊姊D有一個名牌包,B女也很想要A男為討好B女,恐嚇媽媽C將戒指及姊姊D的名牌包送給B女,否則將對家人不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A男為"自己",B女為"第三人""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A男媽媽C為"本人",A男姊姊D為"第三人"...
David avatarDavid2014-06-28
如果只問第三人就是自己跟被害人以外的人都叫第三人...
Kelly avatarKelly2014-06-27
廣義來說指人類狹義的說他(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