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愛妮雅在夜市強迫推銷,刷了3萬元,目前已達到協議,也簽了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愛妮雅說要全額退2萬九千元,而我也買了1500商品下來,他們也以現金退還300元的個人用品清潔費。我在簽署協議書時有用手機全程錄音。今天打給他們花蓮分公司,我是7/30去簽協議書,他們分公司說要7-14個工作天,銀行才會退款。這通話期間我也有用錄音。1.我想問如果他們拖到7天鑑賞期過後,那我們的消費者權益還可以去追討那2萬多元嗎?2.還是我要趁這七天內去寄存證信函,存證信函要幾份?以掛號寄出嗎?還有他們協議書裡面的內容是:甲乙雙方同意於本和解協議書簽署後,不得對第三人透露本案發生經過與和解結果及本和解協議書之內容,甲方亦不得再以口述、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方式傳播不利於乙方商譽及信用之行為,如有違�
愛妮雅退款說要7-14工作天,請問這樣對嗎?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