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平等權牴觸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請教各位版友:


一、大法官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

有關非政黨推薦候選人提供連署保證金制度,認為合憲

(釋字第 468 號)


二、大法官對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

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

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認為違憲

(法院釋字第340號)



小弟我反覆推敲,釋字也都看過了

就是搞不懂啊~ 一和二明明是差不多的東西啊!

一:非政黨推薦>>要繳保證金

二:政黨推薦>>保證金減半 非政黨推薦>>全額繳納

是我會錯意了嗎??


--
˙ PTT · · ˙
140.112.172.11 ▁ ◥ ·
┌─┐ 批踢踢實業坊 進不來,怪我囉?. ⊙ ◢█◤ ·
└┐ ptt.cc █◤ ˙ ·
─┘ │┌──┐ · 原圖:Armour ◣ㄟ·
└┤ │ · by dajidali◥▄▄ ·

--

All Comments

Yuri avatarYuri2016-01-10
>5%的政黨推薦等於連署 沒有政黨推薦的個人參選人必須
Frederica avatarFrederica2016-01-10
經過連署程序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6-01-13
保證金是為了避免甚麼阿貓阿狗都來參選...
James avatarJames2016-01-15
第二個的是參選保證金 性質不太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