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考題問題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應如何?
A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扔得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並不受拘束
B 應依據該命令審判
C 聲請大法官解釋
D 以上皆非

All Comments

Ingrid avatarIngrid2015-05-29
大法官會議 62年12月14日釋字第137號解釋: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依上述之說明,本題的正確答案是:A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扔得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並不受拘束。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5-05-26
A 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扔得依據法律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並不受拘束。
解釋字號:釋字第 137 號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62年12月14日
解釋爭點:法官審判受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拘束?
解釋文: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其合法適當之見解。
理由書: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對於各機關就其職掌所作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或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或須資為裁判之基礎,固未可逕行排斥而不用。惟各種有關法規釋示之行政命令,範圍廣泛,為數甚多。其中是否與法意偶有出入,或不無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情形,未可一概而論。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依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為其應有之職責。在其職責範圍內,關於認事用法,如就系爭之點,有為正確闡釋之必要時,自得本於公正誠實之篤信,表示合法適當之見解。
相關法條:憲法第80條(36.01.01)、憲法第172條(36.01.01)
Kumar avatarKumar2015-05-27
答案是A
簡單來說,法官如果不採用行政命令,必須有具體理由!否則還是要採用...^^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15-05-26
網路上有釋字,
找到137號,
答案就有了。
Bethany avatarBethany2015-05-26
所以你的問題是?
你有去找該釋字第137條讀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