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懷孕不適請假遭雇主解雇 - 法律Hazel · 2013-09-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我是新竹台彩新進的員工,剛進公司就有跟公司明確告知我懷孕2個多月了9/19當天因孕吐嚴重故請了一天病假。9/19當晚就接到店長傳來的訊息告知明天開始不用來上班了(意指已遭解雇)請問這是合法的嗎?如果不是的話我該去哪裡申訴?法律All CommentsSandy2013-09-24您好提供您相關法令規定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三 字第 121197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99-3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0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2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5 條 ( 74.03.20 ) 要旨: 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疑義 全文內容: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是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前 2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同法第26 條亦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7 條至第 11 條或第 21 條第 2 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此外,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雇主依第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下)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 1 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同在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308-309 頁(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如果不是的話我該去哪裡申訴? )如上函示公司是違法的,請至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可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02)2322-5255希望對您有幫助,祝安。Edith2013-09-261.按照性平法,雇主不能因為懷孕而解雇你2.可向勞工局申訴3.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聽來,這個解雇是非法的我們律師團對這類法案,經驗豐富,上網免費諮詢提出詢價,各個律師會報價,您再決定委任***************************************************************律師團 仗理直言 幫您掌握法律每個環節580我幫您法律服務網 ****************************************************************Related Posts車禍問題,未打方向燈,右側超車???機車歸屬權的問題勞保以高報底唱歌沒錢付有刑法嗎?急!!急!!車禍修車對方要求原廠獅子大開口如何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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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
(83)台勞動三 字第 121197 號 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3 年 12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4年10月版)第 299-300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6年4月版)第 307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7年5月版)第 311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89年1月版)第 342 頁 勞動基準法暨附屬法規解釋令彙編(90年6月版)第 373 頁 勞動基準法規彙編(96年7月版)第 322 頁
相關法條:
勞工請假規則 第 4 、5 條 ( 74.03.20 )
要旨:
女工懷孕期間安胎應如何請假疑義
全文內容:女性員工因懷孕不適需要安胎者,可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請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規則第五條規定辦理。
按兩性工作平等法第 11 條明文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
、離職及解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
體協約,不得規定是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
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雇之理由。違反前 2
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同法第
26 條亦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 7 條至第 11 條或第 21 條
第 2 項之情事,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另勞動基準法
(以下簡稱勞基法)第 51 條規定:「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
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勞基
法第 11 條第 5 款規定:「非有左(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
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時。」此外,勞基法第 16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下)
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個月以上 1 年未滿者,於 10 日前預
告之。二、繼續工作 1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於 20 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 3 年以上者,於 30 日前預告之。雇主未依第 1 項
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勞基法第
17 條規定:「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下)列規定發
給勞工資遣費:一、同在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 1 年發
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
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
。」
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解釋令彙編(98年10月版)第 308-309 頁
( 請問這是合法的嗎?如果不是的話我該去哪裡申訴? )
如上函示公司是違法的,請至工作所在地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也可至: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10644台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189號5樓 (02)2322-5255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安。
2.可向勞工局申訴
3.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之訴
聽來,這個解雇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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