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定要捺指紋嗎? - 法律
By Mary
at 2009-06-24T17:13
at 2009-06-24T17: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Okawa (ZARD Forever you)》之銘言:
: 第 212 條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 第 213 條
: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 二、檢查身體。
: 三、檢驗屍體。
: 四、解剖屍體。
: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 215 條
: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
: 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 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 定之。
: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 定。
: 雖然有學者批評現行法規定不當,但是,依照目前的規定,
: 雖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檢察官」傳喚你去按指紋,你就
: 相當於證人的身分,原則上有義務配合。
:
指紋的證據方法應該是鑑定而不是勘驗吧!?
而且能否檢查身體跟能否採取指紋恐怕也不是同一回事
關於採集指紋要參考的應是刑訴第205條之1
在原PO所說的情況警方若要採集指紋須有法官或檢察官開立的許可書
或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監督執行
那就不需要許可書
不過比較大的問題是在原PO說的狀況是否有必要採集指紋?
僅僅只是猜測說是內賊所為是否可以對員工採集指紋?
原則上應該認為不能
因為根本就不確定採集指紋是否就可以找出小偷
而且警方或許還可以有其他侵害較小的偵查方式
當然啦
正如樓上所講的
如果檢察官要求配合的話也只能乖乖配合了
若不配合的話其效果應該是類推204條之3第1項
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鍰
但不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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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212 條
: 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
: 第 213 條
: 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 二、檢查身體。
: 三、檢驗屍體。
: 四、解剖屍體。
: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
: 第 215 條
: 檢查身體,如係對於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
: 有必要者為限,始得為之。
: 行前項檢查,得傳喚其人到場或指定之其他處所,並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 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五條及第一百七十八條之規定。
: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第 175 條
: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 二、待證之事由。
: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 178 條
: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
: 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
: 定之。
: 對於前項裁定,得提起抗告。
: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
: 定。
: 雖然有學者批評現行法規定不當,但是,依照目前的規定,
: 雖然你不是被告,但如果「檢察官」傳喚你去按指紋,你就
: 相當於證人的身分,原則上有義務配合。
:
指紋的證據方法應該是鑑定而不是勘驗吧!?
而且能否檢查身體跟能否採取指紋恐怕也不是同一回事
關於採集指紋要參考的應是刑訴第205條之1
在原PO所說的情況警方若要採集指紋須有法官或檢察官開立的許可書
或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監督執行
那就不需要許可書
不過比較大的問題是在原PO說的狀況是否有必要採集指紋?
僅僅只是猜測說是內賊所為是否可以對員工採集指紋?
原則上應該認為不能
因為根本就不確定採集指紋是否就可以找出小偷
而且警方或許還可以有其他侵害較小的偵查方式
當然啦
正如樓上所講的
如果檢察官要求配合的話也只能乖乖配合了
若不配合的話其效果應該是類推204條之3第1項
可處以30000元以下罰鍰
但不能拘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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