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前年騎車跟人發生對撞!我錯在有喝酒~!不過我是騎在我機車道!對方逆向對我衝過來!因為我的車子沒保強制險!對方跟特別補償基金會要求我陪償!不過我們已經庭外和解了!為什麼特別補償基金會還跟我要那麼多錢!而且交通部的初步研判表顯示,對方是主要因素!
有跟問題想請問那些有法律知識的人!
((是不是今天我缺錢!快餓死了!我逆向去撞一個有喝酒的人!對方不管我逆向她還 是要賠我錢 !))(因為當時的法官說我喝酒就是錯!)
我今天會說出來是因為這不是一筆小錢,36萬左右!我太太要跟我離婚,我好煩惱!有人可以救救我嗎?
有跟問題想請問那些有法律知識的人!
((是不是今天我缺錢!快餓死了!我逆向去撞一個有喝酒的人!對方不管我逆向她還 是要賠我錢 !))(因為當時的法官說我喝酒就是錯!)
我今天會說出來是因為這不是一筆小錢,36萬左右!我太太要跟我離婚,我好煩惱!有人可以救救我嗎?
All Comments
針對你的問題筆者回覆如下
1.我方事故發生之時強制險已經過期了!!
所以會出現特別補償基金來向我方求償之狀況!!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
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2.重點來了!!
因本案雙方已達成和解
依照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之規定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和解、拋棄或其他約定,有妨礙特別補償基金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請求權,而未經特別補償基金同意者,特別補償基金不受其拘束。
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 ,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 。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
由第一項可知
本案雙方達成和解 無論雙方約定的和解條件為何
特別補償基金都有權向我方求償!!
但由第二項規定中
我方與對方達成和解
特別補償基金補償時 需先扣除我方已賠償之金額!!
例如對方依法可申請50萬元
但我方已於和解時給付對方40萬元
特別補償基金應補償對方10萬元 再向我方追償10萬元才對!!
3.此外
特別補償基金之補償後向我方追償之部分
係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故依法特補追償時需依照肇事責任比例 來做追償!!
我方雖有酒駕之情事 酒駕部份未必與肇事責任歸屬有關!!
若我方無肇事責任 此點亦是我方可主張之部分!!
4.筆者為 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 志工
若有其他問題 歡迎點我的名字來信或來電討論之
在現今高度發展的法治社會中,對於相關法律一知半解的民眾,往往因不知所措而喪失維護自身權益的機會,如透過專業的法律顧問團隊服務,即可免除不必要的時間及金錢之浪費。 立律有鑑於此,以視眾人如親的態度,透過專業的法律諮詢,守護您及家人的權益,使您的生活更安心、放心,真正享有免於恐懼的自由與權利。 上了法院,就是雙方互揭瘡疤的開始,判決過程中,又有太多不可知的變數,要保護自己的權益,與其把力氣花在上法院打官司上,不如花心思好好解決和對方的爭執,把時間花在有生產力的事上。立律,以「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事前防範,事後補救」為服務會員之宗旨及目標
立律部落格 : http://tw.myblog.yahoo.com/li-liu
請發問者完全參考回答者胖爸爸的回覆
所以版主第二行所謂的「特別補償基金會」
是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網址:http://www.mvacf.org.tw/
以上訊息供參
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國99年05月19日修正)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第 三 章 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第38條 為使汽車交通事故之受害人均能依本法規定獲得基本保障及健全本保險制度,應設置特別補償基金,並依汽、機車分別列帳,作為計算費率之依據。
前項特別補償基金為財團法人;其捐助章程及基金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定之。
2012-05-03 23:21:53 補充:
第7條 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2012-05-03 23:22:52 補充:
第7條 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以下簡稱特別補償基金) 請求補償。
請把全銜補充+該會跟你代償理由 法條依據
並補充 對方是否有保意外險?
2012-05-04 02:25:03 補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設有『犯罪被害補償金』
二者去確定釐清 是哪理申請 有何不對?
http://www.cvpa.org.tw/html/?main=5&content=6
2012-05-04 19:39:46 補充: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本設有『犯罪被害補償金』基金委員會可申請
類似補助
我更不知道該說什麼才好...
只能 搖頭傻笑
2012-05-05 01:52:24 補充:
版主都還沒說明是
補償基金會還是犯罪被害補償金基金會
你幾時也學會跟我一樣 可以未卜先知呢?
此二基金會 本有相對或不同之處
名稱也幾乎類似
一個是門檻高但金額相對更高
一個是門檻低但相對請求金額也低(汽車事故基金較低)
追還情況也剛好相反
一個是針對受害人追回(若有其他補償時)
一個是針對加害人追回
高竿者是先向犯保會申請 金額反而更高
末說許多人都把地檢署與法院分不清
更何況 名稱頗為類似
提點你 是不反而學到本人武功
還好意思 暗暗偷笑
看倌在笑看誰 都還未知哩
2012-05-05 02:06:37 補充:
更由此可證
愚人兄近期與本人爭議問題
根本都幾乎是 聽說而來 或張貼網站抄襲而來
也不看看法條依據
就以本題而論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
你提出 支付命令,裁判費是1000元,非500元。
我提出是500元
你提出的是私人網
我提出的是司法院網站 收費標準
你道 誰答案正確
末說該網站本人已經去函提醒
司法院網站 都有錯刊情況
法律問題 就是得明察秋毫 問清問題
而非 眾者所云或投票就是對
真是亂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