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網咖玩電腦被警方強制驅離!!? - 法律
By Damian
at 2011-03-13T00:00
at 2011-03-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印象再國二的時候
我15歲
晚上七點時我在網咖玩電腦
突然十幾個警察進來把未成年的人通通趕出去
也當然的包含我在內
對話是這樣
警:誰叫你在這裡玩電腦,出去
我:為什麼不可以玩電腦
警:你叫你媽媽跟我說
我:我手機沒帶在身上
警:那你就出去
那時候才國中,不敢抵抗,只好離開網咖!
但是在憲法不是有提到人民有行動自由
未滿18歲22點以後就不可以深外遊蕩
那時也才19點而已ㄚ
我有做錯嗎!?
若遇到這種問題
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呢!?
該向哪邊投訴!?
如果我那時利用錄音功能把對話錄下來!
和身旁的朋友做證
我可以把它的臉用相機拍下來嗎!?這樣是否也造成不合理地方呢!?
謝謝
我15歲
晚上七點時我在網咖玩電腦
突然十幾個警察進來把未成年的人通通趕出去
也當然的包含我在內
對話是這樣
警:誰叫你在這裡玩電腦,出去
我:為什麼不可以玩電腦
警:你叫你媽媽跟我說
我:我手機沒帶在身上
警:那你就出去
那時候才國中,不敢抵抗,只好離開網咖!
但是在憲法不是有提到人民有行動自由
未滿18歲22點以後就不可以深外遊蕩
那時也才19點而已ㄚ
我有做錯嗎!?
若遇到這種問題
我該如何捍衛我的權利呢!?
該向哪邊投訴!?
如果我那時利用錄音功能把對話錄下來!
和身旁的朋友做證
我可以把它的臉用相機拍下來嗎!?這樣是否也造成不合理地方呢!?
謝謝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By Victoria
at 2011-03-17T17:46
at 2011-03-17T17:46
您沒有說出地點~所以無法幫您分析~因為各縣市的法規不同~無法判斷警察當時的作為是否合法~以新北市(台北縣~如下所列)來說~就有規定未滿<18歲>者不得進入網咖的規定~其他縣市則有些許不同~
法規名稱:臺北縣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修正)第 1 條 為健全資訊休閒業產業管理,保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及公共安全,制定本自治條例。第 2 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資訊休閒業,係指提供場所及電腦資訊設備,以連線方式擷取網路資源或以非連線方式結合資料儲存裝置,供不特定人從事遊戲娛樂之營利事業。第 4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除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外,於開始營業前,應經本局核准符合第二項營業場所各項規定後,始得營業。資訊休閒業營業場所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距離國民中、小學及高中職學校四百公尺以上,主要出入口應臨接寬 度八公尺以上道路,並不得設置於地下樓層。二 位於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都市計畫法及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之規定;位於非都市計畫地區者,應符合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 使用管制之規定。三 建築物構造、設備及用途應符合建築法規規定。四 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規規定。五 衛生設備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前項第一款距離以二建築基地境界線最近二點作直線測量。第 5 條 經營資訊休閒業,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未滿十八歲之人禁止進入。 二、營業場所入口處,明顯標示前款限制規定。三、營業場所設置錄影監視設備,於營業期間全程使用;其錄影資料應至 少保存三個月,且保存期間不得任意修改或刪除。四、現場不得瀏覽使用色情、賭博或其他涉及犯罪內容網站或軟體。第 6 條 本局得派員檢查資訊休閒業之營業場所;檢查人員實施檢查時,應出示證明文件。 對於前項檢查,資訊休閒業負責人或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阻撓或拒絕。第 7 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令停止營業。第 8 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第 9 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第 10 條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第 11 條 資訊休閒業未繳清依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前,本局不受理其申請負責人變更登記。第 12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011-03-20 15:02:30 補充:
連結出問題~請自行連結:
http://web.law.tpc.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
By Daph Bay
at 2011-03-17T07:56
at 2011-03-17T07:56
憲法是大綱(母法),母法底下還有子法(刑法、民法、社維法、商事法..等等)去規範人類活動的各種狀況。
你可以先研究清楚再來發問會比較好。建議你多去唸點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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