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看到一個題目.希望懂法律的大大們解答一下.假如警察在做筆錄時.明知被告有服用大量藥物.而此種藥物會使被告精神思考上有障礙.而做了不利被告的筆錄.這樣算不算趁人不能而剝奪其權利?1.而這樣警察有可能涉及強盜罪或強奪嗎?2.這樣有符合行政程序嗎?因為刑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被告應算不能抗拒吧!
我想問警察筆錄和強盜.罪搶奪罪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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