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問警察筆錄和強盜.罪搶奪罪的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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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看到一個題目.希望懂法律的大大們解答一下.假如警察在做筆錄時.明知被告有服用大量藥物.而此種藥物會使被告精神思考上有障礙.而做了不利被告的筆錄.這樣算不算趁人不能而剝奪其權利?1.而這樣警察有可能涉及強盜罪或強奪嗎?2.這樣有符合行政程序嗎?因為刑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被告應算不能抗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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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le avatarAdele2010-04-20
1.警方並無以強暴.脅迫.利誘....等所以根本沒這問題ㄚ2.有符合行政程序.但是建立在不法的行為上且供詞不得採為判斷事實唯一之證據況且那還是個受到嚴重污染的證據2010-04-2200:21:47補充:不是強盜罪唷豆沙刑第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這法條是說用這些方法讓你無法抵抗搶走或拿走屬於你的東西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
Freda avatarFreda2010-04-23
那假如是一般人利用其他人有服用大量藥物.而此種藥物會使對方精神思考上有障礙.而做了不利被告的錄音.造成對方損失.這有算強盜罪嗎?2010-04-2200:40:19補充:恩..你解釋的很好ㄟ.那假如行政上有缺失.該以哪個行政法條作為依據ㄋ?還有你說的毒樹果理論是一哪個法條ㄋ?大大真是學識淵博阿!...
Tracy avatarTracy2010-04-23
依毒樹毒果理論,非法取得的筆錄不能為證據,至於強盜什麼的這個就太扯了,頂多是說警察取證過程有瑕疵程序這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