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交通法規,因為出了車禍 - 交通法規
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2-12-05T00:00
at 2012-12-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因為上個月跟朋友去望高寮看夜景
正準要從停車場的方向走向觀景台的時候
因為那條路是雙向道,有雙黃線
我們先過了第一個車道,正準備要走向第二個車道時,右方來了一台車燈很亮車速很快的重型機車,我們當下決定停在原地(路中央)等他先行通過我們在過
結果對方車速太快,自己剎車打滑跌倒,車子失控滑行衝撞我們
事發後我與朋友兩人接倒地不起,肇事者爬起來對我們口出惡言,事發後的幾個禮拜甚至到現在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也不關心,態度也極其囂張,幾乎都是我朋友在跟他聯繫
我們有提告,對方也對我們提告
因此我們已走過一次法庭
檢察官決定轉送調解委員會,若調解失敗將起訴,我們三方都會被判罪
但對方仍認為他無任何錯誤,也不需負甚麼責任
我承認事情一體兩面,會造成這種情況我們行人也有錯誤
但我請問各位大大
有誰知道交通法規的?
1.行人穿越馬路,因無斑馬線,走在雙黃線的缺口,是否有違規?並請付出這則交通法規,到時候如調解失敗,我想需要用到這條證明,讓我們知道我們自己行人也有錯誤
2.想請問有人知道在未畫速限標誌的道路上車速應該多少?那山區的道路車速應該多少(望高寮的路算山區嗎?)?
感謝大大們的提供,麻煩了
那付出的資料也請註明出處,會非常感謝的
正準要從停車場的方向走向觀景台的時候
因為那條路是雙向道,有雙黃線
我們先過了第一個車道,正準備要走向第二個車道時,右方來了一台車燈很亮車速很快的重型機車,我們當下決定停在原地(路中央)等他先行通過我們在過
結果對方車速太快,自己剎車打滑跌倒,車子失控滑行衝撞我們
事發後我與朋友兩人接倒地不起,肇事者爬起來對我們口出惡言,事發後的幾個禮拜甚至到現在對我們也都不聞不問也不關心,態度也極其囂張,幾乎都是我朋友在跟他聯繫
我們有提告,對方也對我們提告
因此我們已走過一次法庭
檢察官決定轉送調解委員會,若調解失敗將起訴,我們三方都會被判罪
但對方仍認為他無任何錯誤,也不需負甚麼責任
我承認事情一體兩面,會造成這種情況我們行人也有錯誤
但我請問各位大大
有誰知道交通法規的?
1.行人穿越馬路,因無斑馬線,走在雙黃線的缺口,是否有違規?並請付出這則交通法規,到時候如調解失敗,我想需要用到這條證明,讓我們知道我們自己行人也有錯誤
2.想請問有人知道在未畫速限標誌的道路上車速應該多少?那山區的道路車速應該多少(望高寮的路算山區嗎?)?
感謝大大們的提供,麻煩了
那付出的資料也請註明出處,會非常感謝的
Tags:
交通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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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lma
at 2012-12-09T01:48
at 2012-12-09T01:48
車輛行駛應注意車輛前方狀況,應注意得注意可注意卻疏於注意,對方在鄉間道路(望高寮道路係中市75鄉道,單車道雙黃線禁止超車,通常限速為40公里)疑似車速過快,造成反應不及,煞車無法控制車輛打滑自摔,其人應自行負擔其自摔事故之傷害損失,與行人無關!
若說行人跨越馬路違規,罰則係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8 條:行人在道路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一、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或警察指揮。
二、不在劃設之人行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不靠邊通行。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這是講到行人違規穿越,但也只有設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百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
然而,在此案例中,行人並無有違規,理由如下:
當地並無有劃設行人穿越道,亦無有標誌號誌禁止行人穿越,倘若行人不得跨越,則何處才可以穿越?若不能穿越,又無有劃設行人穿越道,豈不讓民眾困擾?因此行人安全守則二、道路路段中穿越道路(二)行人應遵守事項才有這樣的準則:
4.穿越道路時注意往來車輛:穿越道路時,如果沒有快慢分隔島或地上畫有雙黃線時,雖然可以通過,但通過前應注意往來車輛,如果若行動不方便的人,應請旁人協助扶持,沒有往來車輛時再慢慢通過,則可避免意外事件發生。
縱觀以上,該車輛在速限應為40公里的鄉道高速行駛,行人穿越已然發現該駕駛車速相當快,立即反應停下做避讓行為,欲讓車輛先行通過,已經盡到應注意之義務,是以該車操作不當緊急煞車自摔,應自付損害責任與肇事全責,概與已採取避讓措施之行人無關,向行人索求賠償亦屬無理,行人無須支付;況該地區空曠,視野良好,駕駛人可在遠處即能察覺前方狀況,可注意當注意卻疏於注意前方狀況,造成自摔,全然是駕駛的疏忽,應負全責,應屬合理。行人遭受機車撞擊的傷害,該駕駛應為賠償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2012-12-06 13:16:48 補充:
看當時地上的煞車痕長度,就能研判他有多快了,是否超速了。
況且他摔車的地點距離你們站立的地點有多遠?若從很遠就自摔,說行人有責任,實在牽強;若很近,就表示未注意車前狀況,未禮讓行人先通過,怎麼說,車輛都要負責!況且,行人路權最大,車輛本該禮讓!
車速過快,行人再怎麼快也快不過機車,為了不被撞上,就選擇避讓,連憲法都保障人們為了自保而作避難措施是無罪的!這點,他自摔,就是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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