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因侵占罪坐牢嗎?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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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個月我收到日本寄來的包裹郵差送過來要我簽名但是我跟郵差說這因該寄錯了但是她還是叫我先簽名.隔了1個月郵差打電話來說日本寄來的地址寫錯了要我退給他們.但是我已經打開看過裡面都是一些沒用的衣服褲子(穿過的)後來我都丟了.郵差說如果我不環給他們我就是侵占罪因為簽名的是我本人.我在想(1日本寄過來的地址寫我店面的地址)(2收包裹的時候郵差知道包裹收件人不是我還叫我簽名這不就表示這是我的嗎?)這樣我會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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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tha avatarEartha2012-08-23
1.郵差雖有業務過失!!但那是他的事!!2.你簽收就是你的事!!所以侵占成立!!3.再者如內是上千萬的錢!!你說丟了!!可能嗎?4.再者憲法保障人民通訊秘密自由!!你拆了!!妨礙秘密罪成立!!5.如拆封後不是自己的應當歸還!!怎能丟棄!!如果那是你的物品被丟!!你會甘願嗎?6.物品對你而言!!不值錢但對收件人是值得的!!如同海角七號電影一般!!7.你現在就看你與郵差一同向對方賠罪及賠償!!基本上不會上法院的!!2012-08-2323:01:30補充:無侵占意圖!!但有侵占之實!!就如竊盜案
Edward Lewis avatarEdward Lewis2012-08-26
樓上的大大已將相關法條說的夠詳細了,既知自己非郵包之收件人,第一時間應退還郵局,說不定還得到郵局的讚譽,如今卻落得侵占他人物品罪名,並不是你說的郵包裡面都是一些沒用的衣服、褲子,已拋棄就算了事,你所涉及除郵政法、刑法外尚涉及民法第196條:(侵權行為)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建議你儘速與郵局及收件人三方達成賠償和解,以免一生背負著侵占罪污名。
Rosalind avatarRosalind2012-08-27
郵政法第38條(妨害郵件秘密罪):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郵件或以其他方法窺視其內容者,處拘役或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郵政法第39條(不返還誤投郵件罪):誤收他人之郵件,故意不返還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Zanna avatarZanna2012-08-27
侵占罪之成立,有很多要件必須符合例如您有沒有侵占意圖,明知道不是你的包裹,卻開拆並將衣物丟棄,(即使簽收,不代表你有權開拆,應該送回郵局)很難說沒有侵占意圖~~~縱使郵差在處理本件包裹程序上有瑕疵,也不妨礙你已持有他人財產,並任意處分他人財產之事實。不過本件有一個可以爭執抗辯的機會,就是您無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http://tw.myblog.yahoo.com/lilac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