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我目前前去一家約100多人的小型製造公司工作,公司應徵的經理告訴我說,他們公司的薪資規定是這樣的:不請假全勤2000元,伙食補助1800元,薪資一共是19800元,勞健保另扣。我想請問這樣有達國家的基本薪資每小時103元的基準嗎?我有問經理,經理說103元的規定是外面服務業打工的臨時工,我們這些工廠的是不受這些規定的?請問真是這樣嗎?他們給我們這樣的薪資有違法嗎?另我們公司還有3個月的試用期,3個月後才能跟老員工同享
我的薪資19800是否已達國家基本工資?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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