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資遣費有沒有錯阿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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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13-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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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1.07.11到職
我被要求做到102.02.28
月薪27000元
公司開立的資遣費明細是
27000 X 0.5個月 X 233/365 = 8618
稍微查了一下都是說要X基數
我的基數是多少呢
請幫我計算一下公司開立的資遣費正確嗎
Update:
我的工作天數一共是233天
Tags: 法律

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
By Poppy
at 2013-02-27T21:35
1)我在101.07.11到職
我被要求做到102.02.28
★何時告知?
年資3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提前10天告知
假設是2/26告知,須給8天【預告工資】
2)公司開立的資遣費明細是
27000 X 0.5個月 X 233/365 = 8618
稍微查了一下都是說要X基數
我的基數是多少呢
★就是0.5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每滿一年年資0.5個基數
27000是一個月薪資,所以*0.5
舊制(勞基法第17條)滿一年年資*1個基數
94/6/30以前就任職者可選新、舊制
94/7/1以後任職一律適用新制☞大大適用新制0.5個基數
3)請幫我計算一下公司開立的資遣費正確嗎
年資=7/12+21/365
年資=0.64
27000*0.5基數*0.64年資=8640
有差異,是因為資遣前半年平均薪資可能不是27000,也可能年資計算小數點四捨五入的關係
4)非自願離職證明+健保轉出單
5)確認退保日?若提前退保,不可讓公司扣2月健保費
6)失業給付部分自己蒐尋
2013-02-28 11:54:30 補充: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動 4 字第 1010132304 號 令
發文日期: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18 卷 175 期 34275 頁
相關法條:勞工退休金條例 第 12 條 ( 96.07.04 )
要旨:核釋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規定,以比例計給係指於未滿一年之畸零工
作年資,以其實際工作日數分月、日換算成年之比例計算。所得之【基數】以
分數(分子/分母)表示
這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呼,不是法規出現的專有名詞
例如:一杯飲料~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稱【杯】,但是大家都叫【杯】久而久之..不需規定,就叫"一杯飲料"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3-03-02T18:53
同意小藍莓的見解,給小藍莓一個讚!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3-02-27T02:09
1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2013-02-28 11:32:37 補充:
法規上,只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勞工退休金給付標準用到「基數」這個名詞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資遣費給與」;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有關資遣費給與」,都沒有所謂的「基數」這個名詞,請各位好心網友勿再引用無關的名詞,以免造成誤解
94年7月1ㄖ以後任職者,一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十二條計算資遣費
Donna avatar
By Donna
at 2013-02-28T02:10
工作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這個法規是適用於勞退舊制的
發問者是101年到職,早就已經是適用新制
新制年資未滿一年部分是完全按天數計算
以實際在職日共233天並沒有錯
撇去預告工資不看
資遣費的部分公司並沒有算錯
Kristin avatar
By Kristin
at 2013-02-27T04:40
我在101.07.11到職 我被要求做到102.02.28
在職年資=【101.7.11(一)、8.11(二)、9.11(三)、10.11(四)、11.11(五)、12.11(六)、01.11(七)、02.11(八)、02/28(九)(年資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法源依據: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所以你共有【9個月的資遣年資】。
月平均薪資=27000元/12月=2250*9=20250/2(1/2)=10125元(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民國100年06月29日修正)
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013-02-27 19:59:12 補充:
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與「勞保」為不同的制度,勞工退休金是一種強制雇主應給付勞工退休金的制度,分為新、舊制:舊制依「勞動基準法」辦理;新制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辦理。
而勞保是一種社會保險,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得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並無新、舊制。
勞工退休金新制,係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規定之改制,與勞保無關,勞保被保險人之相關權益(例如投保年資併計、可以請領的老年給付等)並不會因為勞工選擇適用退休金新、舊制而受到任何影響。
2013-02-27 20:03:42 補充:
月平均薪資=27000元/12月=2250*9=20250/2(1/2=新制)=10125元(資遣費)。
月平均薪資=27000元/12月=2250*9=20250(=舊制)=20250元(資遣費)。
2013-02-27 20:08:47 補充:
更正一下:以上回答算是本人誤解了,在此更正。
依據【臺北市政府勞工局 資遣費試算系統】
http://www.bola.taipei.gov.tw/public/Data/11171054...
計算得知你的資遣費約可領【8663元】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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