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我因為97年9月.跟人合夥.之後被合夥人告詐欺.打官司到現在.在高等法院我主動認罪.為什麼高等法官還是維持一審原判決10個月刑期.小弟本身.為家中經濟支柱.老婆還有2個月生產.希望能減輕罪責.以便還能照顧家庭.而小弟本身有還錢紀錄.雖法院因本身記載格式錯誤.不以採納.僅以採信小弟只有歸還一筆3萬5千元.小弟本身有前科(98年因點召未到.被易科罰金)不得緩刑.請問各位大大.我這樣事後還能申請認罪協商嗎.小弟目前並未跟告訴人達成和解.可以利用還沒收到執行書之時間.有什麼補救辦法ㄇ.小弟當時不懂合夥.被告訴人設局誆騙.但苦無時間久遠.告訴人過了一年才提告.懇請各位大大.能給予小弟建議.感恩在上PS(我請的律師很不好.連認罪也是他要我認的.整個方向不對)
我高等認罪.為什麼還是維持原判????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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