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認領登記 - 法律
By Jessica
at 2016-05-25T19:13
at 2016-05-25T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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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執輩的親戚因未婚姻失敗 很長一段時間沒有交往對象
終於在5年前遇到他的第二春 生了一個小孩本來還要結婚
但是因為種種事情 親戚發現女方接近他是為了他長年的一些積蓄
因此 兩人後來分手 前年開始以小孩子為理由常回來向她要錢
現在又跟法院申請父執輩得去辦理認養登記
法院來函根據按戶籍法30條: 認養登記 以認領人為申請人
認養人不為申請人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
以及同法79條規定: 無正當理由 違反第48條第一項規定
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處新台幣300元以上
900以下罰鍰
我的問題是:
父執輩生活很辛苦 親屬看在眼裡也都很疼惜
但不想讓對方對他予取予求 想問有沒有甚麼解套的方法
如果處以罰鍰後還會再被處罰嗎? 間隔會多久 有明文規定的法條嗎?
如果兩個人沒有感情了 小孩成為要錢的唯一手段
是很可悲的是 用手段逼迫認領
請諸位高手幫幫忙 看看有沒有甚麼辦法或想法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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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usan
at 2016-05-30T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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