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4月中在北部租房子,住進去之後覺得那裡隔音真的很差,又因合租人被公司裁員根本無力負擔房租,又因實在不知道該怎麼直接開口跟房東說沒法繼續租,於是趁5月該繳房租之前搬離了住處,離開後有傳簡訊跟房東說明已搬走,也有說水電費用我們會繳,但房東說我們應該當面跟他點交房屋才對,可是因為我當初實在是已經沒法在那裡生活下去才搬回南部,實在沒多餘的錢在上去北部,我是有跟房東說麻煩他去申請水電瓦斯費用看多少我們會付,可是他一直要叫我們出面,說不出面要告我,後來我有直接問該負擔什麼費用,房東說要付違約金一個月租金(當初我們沒付押金)跟水電費用,當下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想說等自己身上有錢在連絡房東,只是如今已收到法院寄的傳票,我想請問如果在還沒開庭之前,我是不是可以先跟房東談談,如果談的好,是不是可以不用出
房子租賃問題被房東告,已收到傳票該怎麼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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