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肯於期間內搬走~怎辦?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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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家內分租雅房~~無約(原半年~但已過期四個月)~~僅口頭她說要續約~我回答:喔~好~~但未實質簽約或定時間~~今因故要收回雅房~~有提前一個月以正式信函告知(非存證信函)~~另再加四天寬限~~所以總共是34天~~房客今說我給時間太短~~未找到房~~等找到才會搬~~我可以怎麼做??我剛剛是email給她說我到時間會換大門鎖~~如果她東西沒搬~~押金扣到剩5000就會把她的私人物品打包寄送回戶籍地~~這樣的處理可以嗎??有無更合法處理??(因為自家雅房分租~無公證無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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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Blanche2012-05-30
租頭份套房-樂居生活房屋租賃竹南、頭份專業房屋租賃www.ezlok-ku.com答覆您租約之終止未定期之租賃房東、房客均得終止者,所謂未定期之租賃,有三種情形:(1)租賃契約訂立之初,即未定有期限者。(2)不動產租約期限逾一年,且未立字據者(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3)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時(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以上三種不定期租賃,原本在民法的規定上,無論房東或房客均得隨時終止租約,且不須任何理由,但有利於房客之習慣者,從其習慣(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二項),而不定期租賃契約如房東無土地法100條情形,房客不願搬遷時,是可能無法要求房客搬遷。又終止租約時,應依習慣先期通知,期間之長短,全依習慣定之,惟民法對不動產之租賃設有限制,即不動產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