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已未繳租二個月,並自上個月底失蹤失聯完全無法聯絡上,房客的物品還留在屋內,租賃合約前幾天已到期,我的租賃合約是一般市面上販售的租賃合約,合約內容有類似(租賃期滿,承租人所遺留不搬的任何物品,視為承租人拋棄所有權,出租人得任意處置。)的條文,另我有寄存證信函到租屋處表達不續約,且限租期到期後10日內出面商討相關事宜,否則房客物品將處理掉,但人已失聯寄存證信函無法寄達,這樣租期到期後10日的時間到了後,我可以直接將房客�
房客不見了,該如何處理其留在屋內物品?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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