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租約到期遲遲不搬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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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時房子租給了房客,約期為1年且聲明若不租,需在3個月前告知但在今年6月時,接到房客的通知說只租到7月底,問對方何時會搬說7月底會搬走但到了月底卻沒有搬,說沒空,要延到8月初8月初問對方,卻又說很忙,要延到8月16號時間到了,卻又說要再延到8月21號晚上跟對方聯絡,約明天的交屋時間卻又說沒空處理,要再延到8月23號一整個已經拖了快1個月了請對方先補繳房租,卻又一直說先從押金裡面扣但押金不是應該在交屋時若對方有損壞物品時要從裡面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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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Isabella2013-08-23
您好:就您問題簡述如后:因為您在七月底時,未能嚴詞要求房客,一定要淨空搬走;卻在八月初,一再的通融房客延遲搬遷還屋至今。因此,造成這段期間已經形成民法第451條,所謂不定期租賃的默示,已自動更新為另一種租賃契約,讓房客依法有據,可以繼續居住下來。簡單講,延遲搬遷的同意,是身為房東的您所造成的;所以,房客並不會有任何侵占的問題產生。而您一再的延遲通融,早已造成房客的習以為常;所以,您可以至郵局購買寄送存證�
Necoo avatarNecoo2013-08-24
您好我推薦你中華民國權益保障協會上網收尋my權益itm前些日子因為本人糾紛處理不妥也是經由朋友介紹這公益團體作處理事情也經由他們的專業經驗圓滿處理感謝他們熱心幫忙希望對你有所幫忙請多多支持權益保障協會謝謝...Showmore
Zanna avatarZanna2013-08-23
當初房租契約有沒有沒公證?沒公證無法申請強制執行,要打民事官司耗時又請律師花錢.勞民傷財.
Christine avatarChristine2013-08-22
依法律而言身為房東的你房客雖口頭說不租了這樣雖成立了口頭契約解除房屋租賃契約但如果當作未來訴訟在證據上恐有疏漏之虞且舉證困難且依民法房東您沒有解除租賃契約你與房客的房屋租賃契約從定型租賃契約自動變成不定型租賃契約參考本人以下部落格中貼文http://tw.myblog.yahoo.com/t520168/article?mid=47&...建議您先寄存證信函內容以終止契約及限期完成搬遷整備並訂定時間進行交屋等這是未來倘若進行訴訟重要證據依你所述情形未達刑法侵占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