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房東,因房客積欠房租超過2個月,
去年底和今年2月,已經依法寄2次存證信函,通知今年4月底租約到期、不續約、要求房
客搬離及還清租金。也依法民事起訴她。
但到現在,房客一直拖,說6月底前一定搬。
雖然詢問過律師,但還是有疑惑,想請問大家:
租約到期,為何不能立刻協同里長或警察開門強制執行房客搬家?卻必須要等法院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動作?
聽律師解釋說是因為契約沒有法院公證,所以沒有立即的公權力。而且也怕房客是在威脅
強迫下簽訂不公平條約。
但明明民法455條規定,租約到期就是要歸還房子。既然法律賦予房東這個權利,就可
以行使權利;卻還要契約公證,才能行使權利,不是很矛盾嗎?
(不好意思,碰到爛房客,火都上來了。律師一直解釋,還是說服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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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底和今年2月,已經依法寄2次存證信函,通知今年4月底租約到期、不續約、要求房
客搬離及還清租金。也依法民事起訴她。
但到現在,房客一直拖,說6月底前一定搬。
雖然詢問過律師,但還是有疑惑,想請問大家:
租約到期,為何不能立刻協同里長或警察開門強制執行房客搬家?卻必須要等法院判決,
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動作?
聽律師解釋說是因為契約沒有法院公證,所以沒有立即的公權力。而且也怕房客是在威脅
強迫下簽訂不公平條約。
但明明民法455條規定,租約到期就是要歸還房子。既然法律賦予房東這個權利,就可
以行使權利;卻還要契約公證,才能行使權利,不是很矛盾嗎?
(不好意思,碰到爛房客,火都上來了。律師一直解釋,還是說服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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