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問題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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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PttLifeLaw 看板 #1CnLIcP0 ]

作者: Valsion (Reversi) 看板: PttLifeLaw
標題: [問題]房屋買賣問題
時間: Mon Oct 25 17:57:53 2010

事實經過:

 最近一兩個月,媽媽開始想要買房子,於是便四處留意賣屋資訊。
 看到房仲的廣告,有覺得不錯的房屋,於是便連絡東X房屋詢問一下房屋資訊。
 之後也去看過房屋,但是因為價格不滿意而作罷。

 月初,房仲帶來一張單子,說簽了這張她會比較好殺價,代表我們的誠意。
 我媽問他說簽了是不是就要買了?她說簽了沒關係,這樣比較好談。
 於是我媽變簽了那張單子。

 之後每當那張單子過期,她就會帶來請我媽重簽一張。
 (後來上網搜尋,那張應該是「要約書」)

 就在昨天,問題來了。
 房仲打電話來說屋主要來簽訂契約。
 我媽跟他說:我家人還有問題,還沒決定要買

 今天早上十點,房仲來帶我媽去他們的店面,說要簽訂購屋契約。
 因為家中的人都不太清楚這件事情,所以一時之間也不知道發生什麼事。
 上班時家裡來電才大概知道來龍去脈。
 回到家的時候,房仲業者已經帶著我媽去領違約金(新台幣八萬元)出來,
 並交付給房仲業者。

問題:

 一、房仲業者只告知我媽這張(要約書)是用來殺價用的,
   也未告知違約需支付成交價百分之三違約金,
   也沒有所謂三天以上審閱期,房仲是有留一份給我們,
   不過已經簽過名了,應該已經不算審閱了吧?
 
 二、因為媽媽不知道要約書的性質而簽名,
   是否有辦法適用民法之七十四條:

    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
    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
    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三、我媽給付違約金後,東X房屋並沒有給收據或其他證明我們已支付款項的依據,
   後來我打電話去東X房屋法務課詢問,
   對方說明應該要在要約書上寫明違約款項並證明已支付。
   而後他們補了一張收據,並非用要約書,而是用一張二聯式統一發票。
   上面記載的是「服務費」金額八萬元。
   我媽支付的款項應該是給屋主的違約金,而不是給房仲業者的「服務費」。
   這樣是否有問題,屋主所收款項是否真是我方所支付之全額?
   我們是不是還可以要回要約書來審視?

 四、事已至此,是否只能當作花錢買個教訓,或者還有其他的救濟方法來減輕損失?
   懇請各位先進大德解惑,萬分感謝!

先感謝各位幫 小弟/小妹 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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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Wallis avatarWallis2010-10-28
為什麼是房仲業的服務費? 正常不是有成交才會雙方都收一定
Charlie avatarCharlie2010-10-28
比例的費用? 那跟本沒仲介成功 收什麼服務費?
Ina avatarIna2010-11-02
你不是說有留一份契約 怎麼不翻起來看看到底寫了什麼內容
甚至乾脆掃描上來給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