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剛剛聽聞友人在外租屋
合約中有一條:
不續租者須配合屋主帶客看屋,不得異議
因為她傻傻不知道是否合理就簽下去了
她說現在很在意,但租屋合約已簽
想請問這樣的條文在雙方都簽名的合約下就算成立嗎
會不會有與其它法律牴觸衝突的部分
我朋友想到屋主隨時有可能帶陌生人來看屋就怕怕的
也怕到時遇到私人財產遺失糾紛會有羅生門問題
只知道如提前解約屋主確定會沒收保證金
希望可以獲得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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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聽聞友人在外租屋
合約中有一條:
不續租者須配合屋主帶客看屋,不得異議
因為她傻傻不知道是否合理就簽下去了
她說現在很在意,但租屋合約已簽
想請問這樣的條文在雙方都簽名的合約下就算成立嗎
會不會有與其它法律牴觸衝突的部分
我朋友想到屋主隨時有可能帶陌生人來看屋就怕怕的
也怕到時遇到私人財產遺失糾紛會有羅生門問題
只知道如提前解約屋主確定會沒收保證金
希望可以獲得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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