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有連帶責任嗎?
請問有法律專長的好心人士…我爸的透天厝四樓分租房客..房客做完筆錄承認引起火災..將四樓焚毀且燒毀隔壁的鋁門窗及一些舊家具..目前不知去向..已移送法院依公共危險起訴中..我爸約損失40萬沒獲得任何賠償…鄰居轉頭申請簡易法庭向我爸求償11萬..請問民法有規定房東需負房客所引起的他人財產損失嗎?謝謝Update:非常感謝ghost的迅速回應…火災原因是房客5歲小孩早上約9點多玩打火機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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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gina
您好:承租人因不慎導致房屋失火並波及隔壁鄰居,造成出租人與隔壁鄰居的財物損失,並且已於筆錄承認是因為個人疏失導致火災。依照民法第434條規定,所有的損失應該由承租人來負責。承租人已移送法院依公共危險起訴中,出租人與隔壁鄰居可以依刑法第353條對承租人提出房屋與財物損失賠償之法律訴訟。參考法規民法第434條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174條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禁或三百元
- Dora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鄰居係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向你爸請求損害賠償。但該條損害賠償義務人須限於加害人即為侵權行為人。而依你所述房客已承認引起火災,也就是說今天對鄰居為加害行為致鄰居遭受損害的人是房東,非你爸爸,原則上你爸爸非侵權行為人,不用對鄰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還要看火災事實上是如何引起,如果是房子本身因你爸爸未盡安全維護之義務而引起,致鄰居房子遭受損害,你爸爸可能就是侵權行為人,而要對鄰居之損害負賠償責任。所以你爸不會對房客之侵權行為負責,只會對自己的侵權行為負責。2010-01-1611:43:36補充:那起火原因與你爸無關,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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