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無處理舊房客,和新房客簽約~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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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問題1.房東在和新房客簽約,告知新房客巳和舊房客租約到期,巳通知舊房客盡快搬屋,因要給三方時間處理,和新房客簽約起租日延後12日,也全收清款新房客押金二個月、租金一個月。2.在簽約後三方見面,也問新房客是否頂收舊房客生財器具,因新房客只需部份生財器具,新房客和舊房客也達成購買意願。3.因房東和舊房客親哥哥簽租約,舊房客親哥哥在未到期租約讓給舊房客親弟弟完成租約日(所以不是生財器具所有權人),合約不是舊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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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on avatarMason2013-06-12
一、房東要取得物品原所有人(舊房客的哥哥)的同意或是新房客購買後,才可以轉讓物品,否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35條侵占罪二、房東因房客違約而不退押金,舊房客無權要求再住兩個月,因為押金非租金;除非房東同意。如果舊房客租期到期不搬走,而房東是房屋所有權人,舊房客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二項竊占罪三、如果房東在租賃契約成立後,無法在約定起租日交屋,若有約定違約金,房東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2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