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租退還疑問 - 法律

Table of Contents

本來我跟房東是簽一年的租約,(我已繳了ㄧ年的租金與一個月的押金)

可是因為某些個人因素要提前搬離,我爬過文知道依據民法第454條的規定,

預收的租金,出租人應返還給房客,可是當初我們簽約時,

房東買了市面上的房屋租賃契約書,

裡面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牽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


我仔細看了ㄧ下契約書,完全都是在保障房東,雖然如此,我也上網搜尋了ㄧ下,

發現有人說這條已違反法律之規定,所以無效,這是真的嗎?它違反了哪條法律,

不知有沒有懂法律的人提供一下,因為我覺得如果要跟房東談,

我應該要拿出確切的證據給他看,

而且如果我的認知沒錯?!房東似乎應該退還我預收的租金,而押金我應該是拿不回來的,

請問我的認知對嗎?還是押金我也可以拿回?

--

All Comments